存款|浙江浦江一起非吸公众存款案两次被裁定撤销原判


【存款|浙江浦江一起非吸公众存款案两次被裁定撤销原判】来源:百姓中国周刊 2019年11月5日 , 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作出裁定 , 原审法院在重审傅星斋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过程中 ,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 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判决 , 发回重审 。 时间已过去8个月 , 第三次一审至今未作出判决 。
借巨资开发房地产被指控
今年50岁的傅星斋 , 浙江省浦江县人 , 系浦江星龙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2006年开始 , 傅星斋跻身房地产开发行列 。 因房地产开发资金需求量大 , 自身资金实力不够雄厚的他就向亲朋好友等人借钱 , 大多数人的月息在1%到1.5%不等 , 有10人没约定利息 。 后因房地产行业不景气 , 资金被套牢 , 他将借来的钱用于维持房地产公司的日常经营及支付银行贷款、到期借款的利息 。 最终 , 傅星斋的资金周转出现危机 , 造成资金链断裂 , 无法归还巨额民间借款 。
2017年2月23日上午 , 傅星斋主动投案 。 公安机关经过初查后 , 于同年3月20日立案侦查 。 2017年10月20日 ,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 2018年5月15日 , 浦江县检方提起公诉 , 指控傅星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存款|浙江浦江一起非吸公众存款案两次被裁定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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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4日 , 浦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 。 法院认为 , 傅星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扰乱金融秩序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傅星斋有自首情节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傅星斋得到60名受害人的谅解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傅星斋与受害人张某良之间的协议效力不系本案审理范围 , 扣押在案的款项是否系傅星斋的赃款 , 无法查清 。 判决傅星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4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 继续向傅星斋追缴违法所得 , 返还受害人 。

金华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
一审判决后 , 傅星斋不服 , 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金华市中院收到傅星斋上诉状后 ,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并审理终结 。 中院认为 , 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2018年11月16日 , 金华市中院作出裁定:撤销浦江县法院(2018)浙0726刑初205号刑事判决;发回浦江县法院重新审判 。
浦江县法院重新审理后 , 于2019年6月24日再次作出判决:一、傅星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4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 二、继续追缴傅星斋的违法所得 , 返还各被害人;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款项 ,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浦江检方抗诉:重审违反诉讼程序

浦江县法院对傅星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重审作出判决后 , 浦江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 该判决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 且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 依法向金华市中院提出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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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检察院认为 , 该判决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 主要表现在:

一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 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 , 在审判组织形式上 , 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即原审参加过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不能再参加重审案件的审理 。 但该案中本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有重复 , 即本审未另行组成合议庭 , 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 系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
二是该判决未对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依法作出处理 。 该判决回避调查财物权属问题 , 笼统判令“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款项 ,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导致判决缺乏可操作性 , 系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
三是该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 影响案件实体处理 。

调查发现 , 上述两份相关刑事判决书显示 , 浦江法院立案受理检察机关公诉后 , 由法官吴某生担任审判长 , 与人民陪审员黄某松、蒋某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案件被发回后 , 浦江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 , 由蒋某冰(2019年4月29日被任命为该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担任审判长 , 与人民陪审员蒋某苟、郑某良组成 。 也就是说 , 发回重审后所谓“另行组成”的合议庭 , 实际并没有依法另行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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