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反腐英雄”之女失踪30年疑云:坑井挖出疑似尸骸,性别存争议( 三 )


1、家属如果发现家人突然失踪了,而不去报案。不符合常理。所以,当地公安机关说家属没有报案的说法,很难成立。
2、被害人失踪三年后,在当地某处发现了疑似被害人尸体,如果有现场目击者证实的话,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命案必破”的原则、予以立案侦查。
这是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原则与使命。而不能以“家属没有报案”为由、拒绝立案侦查。
3、对于1993年的女尸的相关鉴定信息,当地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与本案被害人无关的话,应当向家属告知相关具体信息。而不是自说自话。
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公安机关必须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4、如果本案属于公安机关早在二十几年前就应当立案、但没有立案的情况,那就不属于《刑法》关于“过了20年追诉时效后、不予追究”的范畴。
【 公安局|“反腐英雄”之女失踪30年疑云:坑井挖出疑似尸骸,性别存争议】(应受访人要求,文中王东升、丁宁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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