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公诉人当庭被指“索贿”,争议考验庭审实质化改革

据媒体报道,包头王永明涉黑案庭审期间,律师举报公诉方成员“向被告人家属索贿”并要求当庭播放相关录音证据未果。7月12日,多名律师向媒体证实,当地监委已对本案介入调查。
引发法律界广泛关注的个案细节,能有地方监察机关明确表态介入调查,意味着此番个案庭审中的“公诉人被指索贿”事件正在循着程序化的调查路径进行,事实上这也正是当庭“举报”所本该有的程序处置。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庭审中冒出的这段“插曲”,出现了庭审对律师当庭展示音频证据“先同意,后制止”的情况,而这也是本案此番引来舆论热议的重要原因。
外界所言的当庭“举报”,可能涉及的是对具体诉讼参与者的回避申请。而依据刑诉法,对合议庭、公诉人等诉讼参与者提出回避申请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法律要求审判长在开庭前对此履行明确的告知程序。如果个案审理举行过庭前会议,相关回避程序已经履行,也不应当排除具体回避事由与证据在开庭前刚刚获取的可能性,对于控辩双方,法律都明文保障其在庭审过程中“调取新证据”的平等权利。可以说,以申请回避为目的的“举报”,在庭审过程中如何应对,事实上也在考验着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成效。
众所周知,庭审本身就是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质证、辩论的过程。得以呈堂的证据,往往会因为出示方的立场差异而存在彼此矛盾的情况,这才恰恰需要居中裁量的法官对此进行专业查明与审慎辨析,并最终做出法律判断。允许相关音频证据当庭播放,并在第一时间得到“被举报”一方的解释甚至反驳,在客观上也有助于法庭判断此番回避申请的是非曲直,或者决定是否将相关“举报”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也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揣测。
更何况,此番涉及的回避争议,无论律师出示的证据证明力如何,都可能与本案的核心事实无涉,只关系到相关诉讼参与者的回避与否,也只需要庭外有关部门的介入即可。而从始至终需要对案件保持居中裁量角色的法庭,之所以会出现“先允许,后制止”的操作,或许是因为对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践中控辩双方的实质化参与依然缺乏必要的信心,对过去案件审理过程的“一团和气”存有某些惯性依赖。
而这一问题还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窥见一斑:备受瞩目的个案审理,一度引发舆论热议,外界却无法通过庭审直播的方式更多地了解案件审理情况。尽管庭审直播并非法定必须,但本案同样并不存在法定明示列举的“不得进行直播”的案由情形,在新一轮司法改革力推的庭审直播制度实践的背景中,已经有不少地方明确“以直播为原则,不直播为例外”,相关备受社会关注的个案审理,庭审直播的缺席似乎显得颇为遗憾。
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突破与推进,更重要的是诉讼参与各方各司其职,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并进行更为充分的庭前准备。诉讼双方要勇于和善于直面实质化庭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与新证据,通过高质量的控辩对抗,让回归居中裁量位置的司法能够真正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的证据、事实进行专业判断,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必须直面的考验。
【 当庭|公诉人当庭被指“索贿”,争议考验庭审实质化改革】庭上的“公诉人被指索贿”枝节,需要庭外的权威彻查,而后者同样可以为实质化庭审的顺利推进提供必要保障。查明“公诉人被指索贿”事件,不仅在于给个案当事人一个说法,也事关涉事检察官的职业品性与专业操守,更直接影响到本案控方阵容在后续庭审中调整与否,需要庭外的权威独立调查扎实进行,以推动庭上控辩双方对实质化庭审的实质化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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