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北京语言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_原题为 北京语言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北京语言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为保证北京语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 ,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 制定本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语言大学;英文全称为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 。 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 学校代码为10032 。
第二条 学校创办于1962年 , 是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 , 颁发北京语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者 , 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
第三条 学校是对中外学生进行文学、经济学、法学、工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专业教育 , 以语言学科为引领的多科性大学 。
【章程|北京语言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第四条 学校秉承“德行言语、敦睦天下”的校训 , 弘扬“爱国担当、诚朴厚德、求真创新、开放包容”的北语精神 , 围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语言大学的目标 , 使中外学生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者、文明交流互鉴的推动者和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高素质国际化人才 。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 , 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 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 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咨询机构 ,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 。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 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特色、培养目标和学科建设等实际情况 , 统筹考虑各省(区、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 , 确定和调整分省来源招生计划 。 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 , 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 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学校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 , 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 , 确定调档比例 。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 , 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 , 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 服从专业调剂不退档 。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 , 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 , 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 , 我校原则上认可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加分 , 分值不超过20分 。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高校专项等招生类别 。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 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 , 依据考生的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 。 专业录取时 , 按照考生实考分排序 , 先安排可满足专业志愿考生的专业 , 再安排专业志愿调剂考生的专业 , 专业志愿不设级差 。 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
第十四条 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 , 依次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高考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 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为:报考外国语学部、人文社会科学学部、艺术学院相关专业的考生 , 依次参考外语、语文、数学成绩;报考信息科学学院、商学院、语言康复学院、语言学系相关专业的考生 , 依次参考外语、数学、语文成绩 。 若排序顺序完全相同 , 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
第十五条 学校除汉语言文学、计算机类、艺术类专业外 , 报考其他专业均要求考生参加高考外语口试且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未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除外) 。 报考英语(英西复语)、日语(日英复语)、土耳其语(土英复语)和翻译(汉英法)专业 , 应具备较好的英语水平 。
第十六条 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 可报考所有外语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为法语且具备良好英语水平的考生可报考翻译(本地化)、翻译(汉英法)专业 。 英语、翻译(英语)、翻译(本地化)专业入校后第二外语可选修日语、西班牙语、法语、德语 。 其他专业入校后第二外语均为英语 , 可选修日语、西班牙语、法语、德语等第三外语 。 非外语专业部分专业课为英语授课 。 所有学生应按学校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规定完成学习任务 , 取得相应学分 。
第十七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时 , 实行“专业志愿清”的规则 。 在江苏省录取时 , 对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 。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 对新生进行复查 。 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 , 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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