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伤|昆明超市员工抓小偷反赔6.6万元,不冤,法治社会不容私设公堂
【轻微伤|昆明超市员工抓小偷反赔6.6万元,不冤,法治社会不容私设公堂】近日 , 昆明一超市店员抓小偷 , 因为在抓小偷过程中造成小偷轻微伤 , 最后还赔偿6.6万元给小偷以获得谅解 , 且被控非法拘禁一事受到广泛关注 。 7月12日晚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 , 事发超市的监控视频储存硬盘已经被格式化 , 经警方恢复之后显示 , 超市股东家属苏磊等人存在殴打盗窃嫌疑人张某尊的行为 , 致其软组织挫伤 , 构成轻微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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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犹如过街老鼠 , 人人喊打 。 超市员工抓小偷 , 小偷没被抓起来 , 抓小偷的超市员工反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 最后向小偷赔偿6.6万元才得以获得谅解 。 这样的结局无疑与普通大众心中朴素的正义感、道德观有所不符 , 觉得这是“正义败给了非正义” , 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
不过 , 从法律角度说 , 诚然超市员工抓小偷具有正义性、正当性 , 也是保护超市财产的必要手段 。 但在法治社会的今天 , 不容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公堂 , 也不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他人动私刑 。 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公堂、对他人动私刑 , 都必须为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 超市员工对小偷动私刑也不例外 。
根据当地检察院发布的通报内容显示 , 超市员工抓到小偷之后 , 并没有立即报警 , 将小偷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 , 而是将小偷扣留在超市监控室长达一个多小时 。 超市员工在将小偷扣留在超市监控室期间 , 超市员工对小偷进行殴打 , 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 经鉴定为轻微伤 。 此外 , 超市员工让小偷手持“我是小偷”字样纸张进行拍照 , 并以赔偿被盗损失为由 , 强迫小偷通过微信支付将其账户内全部780元转入超市收银账户 。
超市员工这种限制小偷人身自由和殴打小偷的做法 , 实质上是对小偷私设公堂 , 是对小偷动私刑 , 逾越了法律底线 , 涉嫌触犯非法拘禁小偷 , 实质上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 轻则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 , 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的行为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 从重处罚 。
总而言之 , 在现代法治社会 , 抓小偷等违法犯罪分子 , 公民可以参与其中 , 但如何惩治违法犯罪分子 , 只能交由公安机关、司法部门依照国法进行惩戒 , 其他单位、个人不能代替公权部门动私刑 。 这是基本常识 , 也是超市员工抓小偷反赔6.6万元甚至被判刑给大众的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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