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张某钢事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 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张某钢承租的公管房 , 系被拆迁租赁房屋 , 张某钢与贵州安顺市西秀区住建局签订《自管公房搬迁补助协议》仅仅是搬迁补助协议 , 协议补助自建房补助款及附属设施补助、二次装修补助、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助、搬迁及签约奖励等共计72542.94元的行为毫无法律依据!因此承租人张某钢与被拆迁人安顺房管局没有解除租赁关系 。 但拆迁人贵州安顺市政府没有对被拆迁人西秀区住建局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 被拆迁人安顺房管局没有对张某钢给予安置 。 拆迁人贵州安顺市政府及被拆迁人贵州安顺市西秀区住建局严重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 , 严重侵犯了自管公房承租人张某钢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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