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系列)( 二 )



依照《仲裁法》第58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管辖异议的处理

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被申请人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应在三十日内提出。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被申请人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涉外标准的认定



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在法律适用、报核程序上均有所区别,故需对涉外案件的认定标准加以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需考察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三方面要素: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领域外。

需要注意的是, 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程序虽与涉外案件一致,但其属于国内案件,应适用仲裁司法审查国内案件的法律规定。



(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要点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同意将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法院在审查时应注意: 第一,明确国内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标准;第二,明确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

1、申请确认国内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标准

根据《仲裁法》第16条规定,有效的国内仲裁协议应具备三项构成要件,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一,仲裁协议需具备当事人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可以视为具备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申请人如能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协议订立时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胁迫或欺诈,或非本人真实签字、盖章的,因缺乏当事人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可认定为无效。主张仲裁协议由他人代签的,法院应审查是否在仲裁审理时当事人已就仲裁协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

第二,仲裁协议需具备明确的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提交仲裁管辖的争议范围,如当事人约定“凡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明确某一类具体争议提交仲裁,均视为具备明确的仲裁事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如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劳动争议、行政争议等,则该部分仲裁协议无效。

【 要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系列)】

第三,仲裁协议需选定明确的仲裁机构。 (1)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或仅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如当事人进一步协议选择的,视为有明确的仲裁机构。(2)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则该仲裁机构即视为双方明确选定的仲裁机构。(3)当事人在选定仲裁机构时名称记载错误,如仲裁机构名称漏字、多字、错字,此类因当事人疏忽导致的仲裁条款瑕疵可以采用合同一般解释原则,结合该地区仲裁机构名称、数量、受理案件范围等审慎判断双方是否已明确选定仲裁机构。



第四,如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已作出决定,或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法院不予受理。



如案例一中,尽管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解决方式先后进行过不同的约定,但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与仲裁管辖的争议范围,因此补充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2、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

对于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法院应明确案件的法律适用。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类案件法律适用的审查要点如下:

第一,应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法律的,不能视作对仲裁条款效力所适用法律的约定。

第二,如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则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仲裁机构所在地与仲裁地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应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第三,如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仲裁地约定不明的,应适用法院地法律。 如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地或仲裁机构,但根据仲裁协议适用的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地或仲裁机构的,应视为有约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地。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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