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系列)



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

本期刊发《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1

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申请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

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相关争议可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后双方就前述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双方就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相关事项发生争议,A公司遂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



案例二:涉及申请人主张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审查

申请人C公司主张因未收到仲裁庭寄送的包括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庭组成情况、开庭通知等任何仲裁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审理,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应予撤销。经查明,上海仲裁委员会已依照仲裁规则,多次分别向C公司的注册地址与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寄送仲裁文书。



案例三:涉及申请人主张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审查
申请人D公司主张被申请人E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单系伪造,双方工程项目尚未实际结算,故仲裁庭根据该伪造证据裁决D公司支付工程款显属错误,裁决应予撤销。经查明,申请人D公司未能证明工程结算单系伪造。除工程结算单外,仲裁庭还结合结算内容、已付工程款、应留质保金数额等作出裁决。
案例四:涉及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
申请人F与被申请人G(新加坡籍)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双方对G持股的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后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遂进行仲裁。现申请人F主张被申请人G隐瞒关于投资款用途和去向的相关证据,严重影响仲裁公正裁决,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要点



(一)遵循司法有限监督原则


仲裁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迅速、快捷地解决纠纷。为维护仲裁的独立性,法院在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时应遵循有限监督原则,充分尊重仲裁的权威性与效率性,保护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思自治,避免审判权对仲裁的过度干预。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事项作出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检察机关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法院亦不予受理。
(二)严格依照法定事由进行形式审查



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审查是程序上的形式审查而非案件实体审查,否则法院的司法审查将变成仲裁的上诉程序,与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相悖。因此,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法院应严格依照《仲裁法》第16、58、70条及《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当事人不依照法定事由提起申请,涉及仲裁实体审理的,法院应及时向申请人释明;如申请人坚持主张的,不予支持。

(三)依法执行仲裁司法审查报核制度


2018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变更了此前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内部报告制度,不再区分是否属于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统一适用报核制度。报核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或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其中,非涉外涉港澳台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需上报高级法院审核后,方可依照高级法院审核意见作出裁定。需上报最高法院审核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上述案件由高级法院审查同意后向最高法院报核,待最高法院审核后,方可依照最高法院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3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对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法院应严格依照《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事由进行形式审查,注意仲裁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新旧衔接、国内与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区别,以有效保障仲裁的独立性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及时纠正仲裁裁决的错误。
(一)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管辖的认定


1、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管辖的认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法院作出裁定。对于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再依照《仲裁法司法解释》区分国内与涉外案件,一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管辖。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管辖的认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