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史|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奇葩司法体制:法律体系早已千疮百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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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法”的传统写法为“灋” 。 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解释说 , “灋 , 刑也 , 平之如水 , 从水;廌 ,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 从去 。 法 , 今文省 。 ”之所以偏旁为“氵(水)” , 是希望法律像水那样公平 , 又像水的流去一样不可阻挡;而之所以有“廌” , 是因为“廌”是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独角兽 , 生性正直 , 古代用它进行“神明裁判” , 见到无理之人 , 会用角去把他顶走 , 因此也就有了“去” 。 相传黄帝曾用这一能明辨是非曲直的神兽来决断疑狱 。
战争史|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奇葩司法体制:法律体系早已千疮百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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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形 , 从豸省 。 ”许慎接着写道:“荐 , 兽之所食草 , 从鹿 , 从草 。 古者 , 神人以廌遗黄帝 , 黄帝曰:‘何食?何处?’曰:‘食荐 。 夏处水泽 , 冬处松柏 。 ’]在中国古典时代 , 这种“法”的精神是由法家树立起来的 。 《管子·明法解》中说:“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 , 然而不敢者 , 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 , 然而不敢者 , 畏法诛也 。 ”这就是说 , 法律主要是保护弱者的 。
商鞅变法之后 , 秦国“一断于法”、“为治唯法” , 实行“以吏为师 , 以法为教” 。 秦始皇时代或许是古代中国唯一一个“法治”时代 , “故秦之盛也 , 繁法严刑而天下振” 。 但这种“法治”并没有维持多久 , “及其衰也 , 百姓怨望而海内畔矣”[注释] 。 秦王朝诸事“皆有法式” , 但皇帝本人并不受法律约束;甚至说 , 法律本身就是为了维护王权 , “前主所是著为律 , 后主所是疏为令”[注释] 。 所以 , 古代法律一般也称为“王法” 。 皇帝不仅是法律的创立者和最终裁决者 , 甚至是法律的象征 , “天下之事无大小 , 皆决于上” 。
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 , 至上的君权始终是法律的来源 , 即《管子·任法》所说:“夫生法者 , 君也;守法者 , 臣也;法于法者 , 民也 。 ”类似的制度设计又比如 , 在《韩非子·定法》对君权政体的描述中 , 认为“法”与君主的威势(“势”)、君主的统治手法(“术”) , 三者“皆为帝王之具也” 。 而至皇权社会后期 , 法律文化的这一特点则更加凸显 , 例如苏洵在其《申法》中强调的 , 就是皇帝对法律这种统治工具的绝对垄断:“夫法者 , 天子之法也!”出于这样的法理 , 中国法律最大的特点即是梁启超所总结的:“国家为君主所私有 , 则君主之意志 , 即为国家之意志 , 其立法权专属于君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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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法之下 ,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 因为皇帝完全可以对违反“五伦”(“五常”)的人——“王子”(诸侯的儿子)进行处罚 。 在皇帝面前 , “王子”与“庶民”都是微不足道的下者(“小人”) 。 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指出 , 皇帝“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 , 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 , 所以王法乃是“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 。 中国古语说“刑不上大夫” 。 就立法本意而言 , 古代法律“为其压制社会之意多 , 而监督官府之意少 。 举立法、司法、行法三大权 , 尽握于一二人之手 。 据上流者惟所欲为 , 莫敢谁何” 。 这种“只许州官放火 , 不许百姓点灯”在历史中比比皆是 。 《唐律》规定:“除名者 , 比徒三年;免官者 , 比徒二年;免所居者 , 比徒一年 。 ”即削官为民相当于三年徒刑;去职但保留官籍相当于二年徒刑;去职但保留级别 , 相当于一年徒刑 。 同样犯罪 , 对平民来说是刑罚 , 对官员来说则可获得免刑和轻判 , 还可以官品抵罪 , 或纳资顶罪 。 刑罚因地位而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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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时代 , 罢黜百家独尊儒;特别是魏晋之后 , 随着“以礼入法”的“儒家化” , 法律逐罢黜百家独尊儒;特别是魏晋之后 , 随着“以礼入法”的“儒家化” , 法律逐渐蜕变为维护纲常秩序的工具 , 法律的惩治对象 , 由恃强凌弱者变成以下犯上者 。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 , 弱者越来越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他们只好求助于法律之外的“天” , 或所谓“天理”、“天道” 。 古语说:“天无私覆 , 地无私载” , 天是无私的、公正的人类主宰者;最悲惨的就是“无法无天” 。 陈胜吴广当年揭竿而起 ,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欧阳修撰《新五代史》时发现 , “天子宁有种乎?兵强马壮者为之 。 ”常言说“枪杆子里出政权” , 暴力可以创造权力 , 但暴力却不能创造“权力的合法性” 。 没有“合法性”的权力 , 仍不过是赤裸裸的暴力 。 比如高俅对王进林冲的优势实则就是权力优势 。 当这种优势大到一定程度 , 优势一方实可对弱势一方为所欲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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