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某|大骗局!光大银行一员工竟虚构理财产品,诈骗16名客户5000万,法院这么判了( 三 )


麦某|大骗局!光大银行一员工竟虚构理财产品,诈骗16名客户5000万,法院这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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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 , 刘某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请求判决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光大银行共同向刘某明返还款项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法院认定 , 刘某明向案外人谢某账户支付案涉款项的行为 , 均在光大银行东风支行营业场所和案外人麦某工作时间内完成 , 而案外人麦某作为光大银行东风支行的理财经理 , 其工作职责包括了出售理财产品 。 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身份增加了其侵权的可能性与危险性 。 光大银行东风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职员利用特殊身份进行侵权应具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 , 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并应采取完善措施确保群众利益受损害 。
一审法院认定 , 在麦某整个犯罪过程中 , 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内部管理不善、监控存在重大漏洞 , 导致案外人麦某长期犯罪未被发现 , 造成大面积群众利益损害的严重后果 。 刘某明作为年事已高的长者 , 出于对银行诚信经营的认知 , 有理由相信案外人麦某的行为是代表光大银行东风支行所为 , 应当认定案外人麦某的侵权行为与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履行职务有内在关联 。
据此 , 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应当对案外人麦某在刑事案件中退赔不足部分 , 向刘某明承担赔偿责任 。 考虑到刘某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在巨额资金支出过程中亦应尽到态度审慎的义务 , 酌情确定刘某明主张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偿还以52万元为基础计算的利息的请求 ,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一审法院同时认定 , 本案不存在“一事二理” , 上下级法院判决相互矛盾的情形 。
首先 , 刘某明的52万元款项虽是因案外人麦某个人诈骗而导致损失 , 也无证据证明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参与了麦某的诈骗活动 , 但对于刘某明的损失而言 , 责任人并非只限于案外人麦某一人 。 刘某明有权通过刑事途径向案外人麦某追偿 , 也有权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向其认为有赔偿义务的其他人员或单位追偿 , 故本案从程序上来说 , 与刑事案件的受理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
其次 , 从实体方面看 , 生效的刑事判决虽然已经确定由案外人麦某向刘某明作出赔偿 , 但无证据显示刘某明已经实际获得了赔偿 。 光大银行东风支行显然偷换了获得赔偿的权利与实际获得赔偿的概念 。 对于两份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权的实现 , 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予以抵扣 , 不致出现重复获赔及生效判决相冲突的情形 。
最终 ,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在(2017)粤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中案外人麦某退赔刘某明52万元不足部分向刘某明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驳回了刘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
之后 , 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针对上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作出二审判决 , 判令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而据裁判文书网显示 , 本案中包括邓某源、刘某云、张某娟在内的多名被害人此前都起诉了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方面 , 法院一审均判决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在(2017)粤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麦某退赔上述被害人款项的不足部分向相关被害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而相关案件的二审结果也均显示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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