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医生必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尸检到底对谁有利? | 医眼看法
导读
临床医生对于尸检 , 到底应该持什么态度呢?
来源:医脉通
作者:刘严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 ,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
患方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 当患者死亡 , 特别是突发死亡时 , 很多家属都选择尸检去明确死因 , 查找医方的线索 。 而临床医生对于尸检 , 到底应该持什么态度呢?据笔者观察 , 面对纠纷 , 医生的态度大多不积极 。
本文插图
案件回顾
患者贺某 , 女性 , 因感觉憋气 , 于晚19:00到当地医院急诊科就诊 , 诊断为支气管哮喘 , 非危重 。 后转呼吸消化内科 , 初步诊断:(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 心绞痛?(2)支气管炎 。
次日凌晨 , 经过输液以后 , 患者自觉憋气减轻 , 在下地去厕所后突然出现晕厥 , 急抬入病床 , 医生给予持续抢救1小时 , 呼吸心跳 , 心电图呈直线 。 医院建议患者家属放弃继续抢救 , 其家属仍坚持要求 。 后医生继续抢救35分钟 , 共持续抢救1小时35分钟 , 行心电图仍呈直线 , 医生宣布临床死亡 。
抢救时患者丈夫、儿子及亲属在场 , 对整个治疗有异议 , 要求尸解 。 当日 , 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 该证明书记载的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 。 次日 , 家属将患者尸体火化 。
之后医院对患者的死亡原因进行讨论 , 死亡诊断:(1)肺栓塞?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 急性心肌梗死?(2)支气管炎 。 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 。
患者死亡1个月后 , 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 司法鉴定过程中 , 鉴定机构以“患者就诊时间较短 , 且死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检验 , 无法准确推断死亡原因”等原因不予受理 。 患方指出患方要求尸检 , 但医方未做尸检 , 导致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无法鉴定 , 提出重新鉴定 。 医方不同意重新鉴定 , 法院最终驳回起诉 。
之后 , 家属再次提起诉讼 。 庭审中 , 院方提交了当地卫生健康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患者亲属已经明知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确定的死亡原因 , 因医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对患者进行尸体解剖 , 致使对患者没有进行尸体解剖 。 但该情况说明除单位盖章外 , 并没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 , 也没有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 且存在两个不合常理 。
最终 , 法院判定医方违反了行政法规 , 导致患者损害 , 推定其有过错 , 酌定医方承担60%责任 , 判令医方赔偿患方各项损失175850.75元 。
法官在解读该案件时指出:
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应当对未能尸检承担多大责任以及赔偿损失数额的问题 。
2.根据法律规定 , “患者死亡 ,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 , 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 该条文中 , 主语是“医患双方当事人” , 因此 , 尸检的主体是医患双方 , 即如双方对死因有争议 , 进行尸检是医患双方的责任 , 而仅仅系死者家属一方的责任 。
3.对尸检问题 , 医患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和责任 , 谁拒绝或者拖延 , 谁就承担责任 。 病程记录中明确记载“抢救时患者丈夫、儿子及亲属在场 , 对整个治疗有异议 , 要求尸解 。 ”证明了患方没有拒绝或者拖延 。 而医方没有患方签名不同意尸检的书面证据或者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 因此 , 酌情确定医方承担主要过错责任(60%) 。
4.患方对整个治疗有异议要求尸检 , 但之后未再与医院进行沟通联系 , 而是决定将遗体火化 , 导致鉴定机构拒绝受理鉴定委托、无法就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承担(40%)责任 。
【医疗|医生必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尸检到底对谁有利? | 医眼看法】
医疗纠纷中的尸检 , 有哪些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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