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章书院|壹现场|豫章书院非法拘禁案一审宣判 判决书披露案件细节


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西“豫章书院”案一审宣判 。 北青-北京头条获得的判决书显示 , 此案被告人吴军豹、任伟强等5人 , 均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 其中4人被判刑 , 另有1人免于刑事处罚 。
判决书披露了案件细节 , 其中多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 被害人至豫章书院就读 , 均经其家长同意 。
豫章书院|壹现场|豫章书院非法拘禁案一审宣判 判决书披露案件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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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 2013年5月16日 , 吴某豹、任某强等人共同出资 , 经报批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开办“南昌市青山湖区豫章书院修身教育专修学校”(简称“豫章书院”) 。
该校于2014年1月7日经批准增挂“青山湖区阳光学校”校牌 , 承担重点青少年的教育和行为矫正 。 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 , 吴某豹(该校理事长)、任某强(该校校长、法定代表人)等人违反办学许可规定 , 对该校学生施行有关心理治疗、精神障碍治疗活动的“森田疗法” , 在校内设立“烦闷解脱室”(亦称“斋戒室”“静心室”) , 将学生带入其中进行禁闭并安排人员专门看管 , 非法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 。
“烦闷解脱室”由任某强负责安排看管人员值班 , 张某(该校安全处主任)负责落实值班安排和管理看管人员 , 屈某宽(该校教官)、陈某(该校教师)参与轮班值守看管 。
其间 , 先后分别禁闭被害人罗某、刘某某、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涂某、朱某某、付某某、罗某某、周某某等人(除罗某外 , 前述十一人当时均系未成年人) , 每次禁闭时间三至十日不等 。
上述十二名被害人至豫章书院就读 , 均经各自家长同意 。
2019年11月12日 , 吴某豹、任某强、张某、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 , 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1月13日 , 屈某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
案件审理中 , 被害人罗某、陈某某向吴某豹、任某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周某某向吴某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要求吴某豹、任某强公开道歉、返还学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吴某豹、任某强、张某、屈某宽、陈某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 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
其中吴某豹、任某强、张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 , 均系主犯;屈某宽、陈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 均系从犯;被告人吴某豹、任某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 , 张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具有坦白情节 , 屈某宽具有坦白情节 。
被告人陈某作为豫章书院教师 , 其主要职责是教学 , 仅在教官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学校安排参与了轮班看守本案三名学生 , 具有自首情节 , 且系本案从犯 , 犯罪情节轻微 , 不需要判处刑罚 , 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
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 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 , 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 对该诉讼请求 , 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公开道歉、返还学费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 故未予支持 。 据此 ,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一审宣判后 , 被告人陈某表示服判 , 被告人吴某豹、任某强、张某、屈某宽均表示需考虑再决定是否上诉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周某某当庭表示上诉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表示需考虑决定是否上诉 , 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
【豫章书院|壹现场|豫章书院非法拘禁案一审宣判 判决书披露案件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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