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活体器官将追究刑责
国家卫健委: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活体器官将追究刑责为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移植 , 国家卫健委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进行了修订 , 形成并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施行以来 , 我国初步建立了符合国情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体系 , 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成为移植器官的主要来源 , 捐献、移植数量均位居世界第2位 , 移植服务能力和质量已达国际先进水平 。 随着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的深入开展 , 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 特别是目前在实践中已广泛开展的器官捐献、获取和分配等工作在《条例》中缺乏法制保障 。起草说明中 , 国家卫健委称 , 这次修订以问题为导向 , 聚焦目前工作中的瓶颈问题 , 不对原条例框架做大的调整 , 在章节条目上与原《条例》基本保持一致 。 具体修订的内容包括:在完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方面 , 《条例》修订中增加国家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人体器官的表述 。 即“国家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人体器官 , 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 , 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 , 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 ”进一步明确细化红十字会开展器官捐献有关工作的职责 , 规定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等工作 。 这为各级红十字会更好地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 同时还对器官捐献组织体系予以明确 。《条例》修订中增加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有关规定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 可向接收人收取下列费用:人体器官移植发生的住院、手术等相关医疗费用 , 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以及向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支付的器官获取相关费用 , 包括人体器官评估、摘取、保存、维护、修复、分配和运送等 。 除此之外 , 如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 另外 , 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 , 应当符合医疗需要 , 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 国家制定人体器官分配政策 , 建立人体器官分配系统 。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使用人体器官分配系统分配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执行该系统分配结果 , 不得擅自变更人体器官接受人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禁止使用未经该系统分配的公民逝世后器官或来源不明器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对此 , 国家卫健委称 , 原《条例》中缺少人体器官获取有关规定 , 在分配管理方面也仅有原则性表述 。 近年来 , 我们在实践中对人体器官获取和分配管理积累了大量经验 , 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做法 , 在本次修订中以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 , 明确人体器官获取和公平公正分配的制度性要求 。 修订后的《条例》加强了活体器官移植管理 , 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 ”《条例》还加大了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 其中包括: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开展器官移植工作的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对无资质擅自开展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的打击力度;对器官获取与分配中的违规情形及对应的处罚予以明确 。例如:违反《条例》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中包括: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 。对于违反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 , 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 该医疗机构5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相关执业证书;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参与上述活动的 , 由原发证部门注销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 , 终身不得申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资格 。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 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此外 , 医务人员或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工作人员 , 若出现“未通过分配系统分配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伪造医学数据骗取器官分配或未执行分配系统分配结果”等情形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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