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小学时上体育课摔伤致骨折,10多年后起诉学校赔偿7.9万

:原题为_澎湃|小学时上体育课摔伤致骨折,10多年后起诉学校赔偿7.9万。
十多年前 , 扬州江都的小胡在学校体育课上发生意外造成骨折 , 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 , 因为事发时年龄较小不适合做伤残鉴定 。 十多年后 , 经过鉴定 , 当年那场意外造成了小胡十级伤残 , 小胡一家认为学校应当为之前的意外承担责任 , 于是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
【澎湃|小学时上体育课摔伤致骨折,10多年后起诉学校赔偿7.9万】
澎湃|小学时上体育课摔伤致骨折,10多年后起诉学校赔偿7.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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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庭审直播截图2008 年 , 7 岁的小胡在扬州江都某学校上小学 。 11 月的一天 , 小胡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发生意外 , 造成右肱骨骨折 , 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 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 。 小胡及家人在庭审中表示 , 当天老师安排高年级的同学背读低年级的小胡赛跑 , 在赛跑过程中摔倒导致小胡受伤 。
2009 年 6 月 , 小胡的父母和学校签订赔偿协议书一份 , 双方约定:小胡的治疗费用 1.6 万余元已由学校全部支付 , 小胡一方保管的相关费用票据全部作废 , 不得再与学校报支 。 小胡在 18 周岁之前 , 因本事故如需继续治疗 , 由学校负责继续治疗 , 其他赔偿在本协议中处理完毕 。 小胡待符合司法鉴定条件后 , 再对伤残等级做司法鉴定 , 确定构成伤残等级后 , 到人民法院解决赔偿问题 。
2019 年 , 小胡进行了司法鉴定 , 其因外伤致右肱骨外踝骨折 , 属十级伤残 。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小胡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 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 学校一方辩称 , 学校在安排教学体育活动前 , 进行了安全示范和指导 , 已经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措施 , 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 , 不应该承担责任 。
江都法院审理后认为 ,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责原则 , 学校应当对小胡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 , 开展体育教学活动存在一定风险 , 相关证据记载 , 学校在开展相关教学活动前 , 做了必要的教学准备工作和安全教育示范 , 可以认定 , 学校尽到了一定的教育管理责任 , 法院酌定减轻学校部分赔偿责任 。
根据小胡的伤残等级评定情况 , 法院认定小胡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 9.9 万余元 , 酌定学校承担 80% 的赔偿责任 , 即 7.9 万余元 。 近日 , 江都法院判决 , 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 赔偿小胡损失合计 7.9 万余元 。
据承办法官介绍 , 本案是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 。 本案损害发生时 , 小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属于儿童成长期 。 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 , 因其年幼单纯 , 身体对外界侵扰的抵抗能力和自身免疫系统较差 , 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也较差 , 容易受到伤害 , 属于社会弱势群众 , 需要全社会予以重视和关爱 , 并在法律上给予特殊保护 。
(原标题《小学时上体育课摔伤 , 10 多年后起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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