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五 )


第三十四条 本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 , 对申请文件进行齐备性核对 ,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申请文件不符合齐备性要求的 , 本所不予受理 。
本所受理当日 ,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
第三十五条 保荐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的 ,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 ,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审核意见和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
如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发现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明显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 , 本所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所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中 , 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监管谈话;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
第三十七条 本所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中 , 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6个月至5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四)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五)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六)公开认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本所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 , 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3个月至1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6个月至1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
(一)制作、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 , 或者擅自改动募集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 , 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
(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 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程度;
(四)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 , 且未说明理由;
(六)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或者未及时披露;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本所对上市公司给予1年至5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一)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拒绝、阻碍、逃避本所检查 , 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三)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四)重大事项未向本所报告或者未披露;
(五)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上市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字、盖章系伪造、变造 。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 , 致使上市公司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 本所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主体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1年至5年内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交的发行证券并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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