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三 )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 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进行核查验证 ,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 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 ,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配合本所的自律管理 , 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披露相关资料、信息 , 并保证其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与受理、审核机构审核、上市委员会会议、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会后事项、复审、审核中止与终止、审核相关事项等 , 本规则已作规定的 , 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 , 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相关规定 。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申请证券发行上市的 ,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保荐人进行保荐 , 并委托保荐人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下列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
(二)发行保荐书及相关文件;
(三)上市保荐书;
(四)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第二十一条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 ,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以及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未经本所同意 , 不得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更改 。
第二十二条 本所受理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当日 , 上市公司应通过本所网站披露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
第二节 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核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按照规定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 出具审核报告 。
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 , 发行上市审核机构经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 , 由本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议 , 提出审议意见 。
第二十四条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按照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的先后顺序开始审核 。
第二十五条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提出首轮审核问询 。
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前 ,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 ,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 。
第二十六条 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后 , 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存在疑问的 , 可以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进行沟通;确需当面沟通的 , 可以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预约 。
第二十七条 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后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可以继续提出审核问询:
(一)发现新的需要问询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回复未能有针对性地回答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 , 或者本所就其回复需要继续审核问询;
(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未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要求;
(四)本所认为需要继续审核问询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和核查 , 及时、逐项回复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 , 相应补充或者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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