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颜|详细收费标准来了,速看!泗阳路边停车即将收费

全县各停车场:
为进一步加强泗阳县车辆停放服务管理 , 规范停车秩序和服务收费行为 , 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 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 对重点区域或交通拥堵的城区道路停车泊位采取收费管理 , 缓解城区机动车停放难、疏导慢 , 解决拥堵等现象 , 通过价格杠杆 , 调节停车需求 , 加快车辆通行 。 根据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24号)、宿迁市物价局宿迁市公安局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明确市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宿价费〔2016〕117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阳县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泗政规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 , 结合我县实际 , 并经县政府十七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同意 , 现就《泗阳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管理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 县公安局负责停车场交通安全秩序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 负责城市道路停车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立、撤除和使用监管 。 县城市管理局是停车场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 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 停车场(点)产权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负责各自停车场(点)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自律管理 。 二、收费政策(一)机动车类型分类(详见附件1) 。 (二)泗阳县公共停车场(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 (三)泗阳县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
(四)泗阳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4) 。 (五)车辆进入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点)30分钟以内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进入公共停车场(点)20分钟以内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业务 , 在其停车场(位)停放时间(60分钟)内 , 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六)停车场(点)对执行公务且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明显标志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免费 。 (七)停车场(点)对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减半收取 。 (八)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车辆(含交通事故车辆) , 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 , 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 。 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 , 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 停车费按《泗阳县公共停车场(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 下浮不限 , 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 (九)单位、住宅小区等建设规划区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 并对外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 , 遵照《泗阳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管理 。 三、相关规定(一)对机动车停放按照“分时、分类”原则 , 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标准 。 (二)进一步完善停车场(点)计时为主、计次为辅的收费办法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计时、计次和包月(年)等计费方式 , 包月(年)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场(点)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费 。 (三)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范围:依据《关于印发泗阳县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 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的确定和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的日常管理 。 (四)停车场(点)实行收费前应在停车场(点)出入口处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 接受社会监督 。
(五)停车服务收费应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 , 不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 , 车辆停放者可拒付停车服务费 。 (六)乡、镇停车场(点)参照本通知执行 。 (七)本通知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 本通知自2020年7月5日起施行 , 以前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一律废止 。泗阳县发展和改革局泗阳县公安局泗阳县城市管理局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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