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司|腾讯被骗,“保全错误”是否需要赔偿?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腾讯被骗 , “保全错误”是否需要赔偿?
【腾讯公司|腾讯被骗,“保全错误”是否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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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深圳腾讯和贵阳老干妈之间突起的纷争成为群众热议的话题 。 起因在于腾讯公司以老干妈公司没有履行双方于2019年3月签订的《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 , 一纸诉状将老干妈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同时申请保全老干妈公司名下的财产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粤0305执保1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贵阳老干妈名下1624万余元的银行存款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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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裁定于6月29日被爆出后 , 一时间众多网友纷纷议论贵阳老干妈作为传统企业 , 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容易存在漏洞 , 这次栽在“南山必胜客”手里就当买一个教训 。 然而在(2020)粤0305执保1106号裁定做出的第二天 , 老干妈公司发布声明 , 否认自己或授权他人与腾讯公司签署过《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 , 且未与腾讯公司开展过任何商业合作 。
随即在7月1日 , 贵阳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 , 查明《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系三名犯罪嫌疑人伪造老干妈公司的印章与腾讯公司签署 , 并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 双方“合作争议”水落石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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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腾讯与老干妈间的纷争在短短三天时间内如同过山车一样翻转令人咂舌 。 毫无疑问 , 如媒体披露信息属实 , 本次事件中腾讯公司申请保全老干妈公司1624万余元的财产属于保全错误 。 真相大白后 , 腾讯公司以及本次诉讼责任险的承保公司是否会因此次保全错误而对老干妈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呢?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 , “申请有错误的 , 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由于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不属于特殊侵权 , 适用的是一般过错责任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此 ,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中的“申请有错误”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申请人诉讼请求未得到或未全部得到法院支持;二是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的保全行为遭受了财产损失;三是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 即故意或重大过失 。
结合本案公开的案情 , 涉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并不是老干妈公司的员工 , 只是普通的社会人员 , 三人伪造老干妈公司公章签署《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不存在表见代理的可能 , 因此老干妈公司不需要承担《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付款义务 , 腾讯公司诉讼请求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 本案中腾讯公司申请保全了老干妈公司1624万余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 排除对于公司财力的考量 , 保全公司银行存款将会对公司财务运转造成影响 , 如果老干妈公司因腾讯公司的保全行为资金周转困难 , 从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则老干妈公司借款部分的存贷款利息差即为其在本案中遭受的损失 。 但是根据已知的案情 , 《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中所加盖的老干妈公司公章系三名犯罪嫌疑人伪造 , 腾讯公司在签署《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时难以预见老干妈公司公章系他人伪造 , 三名犯罪嫌疑人也会利用假公章伪造签署合同所需的授权材料 。 直至贵阳警方发布《警方通报》前 , 腾讯公司一直误认为《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的合同相对方是老干妈公司 , 因此腾讯公司在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 即使老干妈公司因腾讯公司申请的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 , 只要腾讯公司在得知真相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老干妈公司财产的查封 , 腾讯公司即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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