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脱贫攻坚|违法拒不还贷 贫困户也不能当“老赖”


浦北脱贫攻坚|违法拒不还贷 贫困户也不能当“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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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脱贫攻坚|违法拒不还贷 贫困户也不能当“老赖”】为进一步助力建档立卡贫困户积极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 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 , 浦北县不断提高和扩大扶贫小额信贷的覆盖受益面 , 做到“应贷尽贷” , 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 助力脱贫攻坚 。 2016年以来 , 该县累计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贷20075万元 , 贴息2044.86万元 , 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打下坚实的基础 。
“扶贫小额信贷是专门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生产发展资金而量身定制的扶贫贷款产品 。 它是政府委托银行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 免抵押免担保、财政贴息 , 但它不是救济款 , 必须有借有还 , 如果贫困户不懂感恩、不讲诚信 , 到期拒不归还 , 存在逃废债行为的 , 必将追究相关责任 。 ”浦北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周捷说道 。
陶某某 , 系浦北县三合镇建档立卡贫困户 , 于2017年4月向浦北农村商业银行三合支行借贷三年期限扶贫小额信贷3.8万元用于发展生产 , 妻子易某某签有贷款家庭成员承诺书 。 该户于2017年底实现了脱贫摘帽 。 2018年5月 , 陶某某死亡 , 家庭人口变更为3人 , 户主易某某 , 1个儿子和1个女儿 , 3人均为正常劳动力 , 且长期外出务工 。 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规定 , 死亡外嫁剔除户需在90天内处理清收或换其他家庭成员承接贷款 。 在处理期限内 , 浦北县扶贫办、三合镇政府、浦北农村商业银行三合支行工作人员和驻村工作队多次与易某某及家属沟通 , 让其归还贷款或签订扶贫小额信贷债务代偿协议书事宜 , 但易某某及家属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或签订扶贫小额信贷债务代偿协议书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有还能力但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情形 , 放贷银行应在90天的追索期内运用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提起诉讼、仲裁或调解等追偿手段 , 依法组织清收 。 ”浦北农村商业银行三合支行依法向浦北县北通人民法庭向易某某(陶某某配偶)提起民事诉讼 , 要求易某某(陶某某配偶)履行还款义务 。 北通人民法庭受理该案件后 , 依法向被告易某某送达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 最终 , 北通人民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易某某偿还扶贫小额信贷借款3.8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间产生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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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判决生效后 , 浦北县扶贫办、三合镇政府、浦北农村商业银行三合支行按规定多次通过上门及电话联系等方式向易某某做思想工作 , 要求其归还贷款 , 但易某某均无还款意向和行动 。 此后三合镇党委、政府、帮扶干部等也多次上门动员均无效未果 。 无奈之下 , 浦北农村商业银行三合支行向浦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浦北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多次联合浦北县扶贫办、三合镇政府、浦北农村商业银行三合支行到被执行人易某某家中做其思想工作、释法明理 , 督促被执行人易某某履行判决 , 并多次告知被执行人易某某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 在执行期间 , 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易某某家加建楼房并装修房屋 , 属有经济能力不履行还款的行为 , 在多次做被执行人易某某思想工作未果后 , 遂以拒执罪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査 。 后经县公安局民警出发广东 , 将易某某强制拘留易某某回到浦北 , 易某某家属才连本带息归还该笔扶贫小额信贷贷款 。
“扶贫小额信贷是专门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 , 不是政府发放的救济款 , 贫困户必须按时还款 , 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 失信者终将会受到社会和法律的惩戒 。 ”浦北农村商业银行三合支行行长吴远祺介绍 , 贫困户不偿还贷款会导致四个直接后果:一是会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显示不良信用记录;二是影响本人及家庭成员以后的贷款;三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影响本人、家庭声誉 , 影响今后的生活 , 如乘坐火车、飞机以及子女上学就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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