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深圳一婚房没收房就变“凶宅”?买家:无法接受

_本文原题是深圳一婚房没收房就变“凶宅”?买家:无法接受
买房是件大事
付款、缴税、过户等一些列手续
都要花不少时间
深圳一男子为预备结婚而买房
但就在收房前发生的一场意外
让“婚房”变“凶宅”
这让买方心理上无法接受
从而将卖方家属告上了法庭
这是怎么回事?
【原告,郑某|深圳一婚房没收房就变“凶宅”?买家:无法接受】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有一条“特别约定”
原告郑某要买婚房 , 经由房产中介与李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 , 约定购买李某名下一套住房 ,成交价为301万元 。
值得注意的是 , 合同中特别约定——
房屋出卖方须确认 , 该房屋在其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期间 ,在房屋本体结构内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从该房屋内坠出死亡、意外死亡等) 。
如果出卖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就前述事项隐瞒真实情况的 , 经三方确认 , 确因出卖人之欺诈行为 , 使得买受人和居间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 买受人有权依法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 , 出卖人另应承担返还买受人全部房款、赔偿买受人及居间方损失等责任 。
签订合同后 , 郑某依约支付了15万元定金以及购房首期款、佣金和按揭服务费 , 并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 获得了银行的贷款承诺函 。 之后 , 涉案房产顺利过户 , 郑某为此缴纳了购房契税、印花税 , 支付了登记费、公证费 。
但因银行贷款尚未发放 , 郑某未付清房款 , 房屋没有实际交付 。
房产意外失火
卖方李某房产内身亡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几个月后 , 涉案房产意外失火 , 李某在房内因火灾身亡 。
火灾时间较短 , 房屋主体并未受损 ,但郑某认为心理上已无法接受该房作为婚房使用 , 于是向银行发出暂停贷款通知书(贷款尚未实际发放 , 但房屋已抵押给银行) 。
同时 , 郑某将李某的儿子及李某生前同居对象诉至法院——
要求解除房产买卖合同 , 退回 购房定金及购房首期款91万元 , 撤销房屋过户登记 , 消除房屋产权登记记录 , 并要求两被告赔偿房地产交易税费、登记费、公证费、佣金等 , 另支付 违约金60余万元 , 赔偿原告再次购房时首付比例上升及贷款利率上浮导致的 利息损失74万余元 。
两被告则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 , 理由是涉案房产为李某个人所有 , 两被告没有任何出资 , 且房产已经过户 , 卖方已死亡 , 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存在障碍 。
原告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除李某生前消费和被告方部分生活消费外 , 尚余约70万元由被告方保管 。
对于双方不同的诉求
法院方面如何判定?
被告方是否需要退换购房款项
以及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呢?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房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 双方本应严格履行 。 但该合同签订后房屋内发生了非正常死亡事件 , 虽不影响房屋在物理性质上的使用 ,但确实会对居住人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 , 这是普遍存在的传统社会心理 , 尤其原告购房是用做婚房 。
合同的特别约定也表明涉案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 , 是原告订立合同时所重点关注并决定是否购买该房的重要信息 。 在被告控制使用该房屋期间 , 意外发生火灾并在房内导致非正常死亡事件 , 虽发生在合同签订且房产过户以后 , 但当时房产尚未实际交付 , 合同也未履行完毕 ,出卖人或被告仍负有确保涉案房屋不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义务 。
意外事件导致合同订立后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 对原告履行合同产生了重大影响 , 也使原告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继续履行该合同对原告明显不公平 ,故原告要求解除涉案房产买卖合同 , 理由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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