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深圳一婚房没收房就变“凶宅”?买家:无法接受( 二 )


涉案合同解除后 ,被告应当将购房款91万元返还给原告 。 因原告对于解除合同无任何责任 , 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税费、登记费、公证费损失、居间报酬损失 。
由于涉案房屋已抵押给银行 , 原告应在被告返还购房款后十日内注销其抵押登记 , 并将其变更登记至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名下 ,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被告承担 。
出卖人不存在欺诈行为
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理由不成立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 , 法院认为 , 李某在涉案房产内非正常死亡属意外事件 , 且发生在房产买卖合同签订之后 ,不属于“出卖人在签署本合同前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 , 不构成欺诈 , 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
对于原告主张再次购房时贷款利率上浮导致的利息损失 , 法院认为 , 是否存在利息损失及其数额多少 , 存在不确定性 , 且李某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 出卖人不存在欺诈行为 ,故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理由不成立 , 不予支持 。
法官提醒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 二手房原房主须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其房产产权有无查封、抵押、债务纠纷等信息 , 并提供房屋质量、设施及是否涉嫌诉讼等情况 。
购房者在物色二手房时 , 也须对房屋进行全方位考察 , 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 , 避免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 为日后安居提供一份保障 。
南都采访人员 程昆 通讯员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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