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渑池县法院宣判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14人获刑

(河南法制报记者 马建刚 通讯员 代文官 刘韶兴)6月29日 , 渑池县法院依法对朱某某等14人敲诈勒索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 对其中12名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及其他成员 , 分别判处10年零6个月至1年零4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 并处7万元至8000元不等罚金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7年1月 , 被告人朱某某将其实际控制的河南融之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之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朱某甲 。 2018年3月 , 融之媒公司与某媒体签订合作协议 , 并在该媒体的网站刊发新闻稿件 。
后被告人朱某某招募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进入公司 , 把上述人员分为外采部、编辑部 , 将刘某某编入编辑部 , 负责网站相关栏目的发帖、删帖工作 , 将其他人员编入外采部 , 并配发私制的网站工作证 。 被告人朱某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 , 安排、指使外采部人员到河南省下属市区县采用偷拍偷录等方式收集矿山企业等行业涉环境污染等相关信息 , 并撰写负面报道 , 经朱某某审核 , 由刘某某发布在网站相关栏目中 。 然后外采部人员给涉事企业等相关负责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施压 , 并借机索要钱财 , 得手后朱某某安排刘某某将相关负面报道予以删除 , 给外采部人员进行分赃 。
【法制渑池县法院宣判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14人获刑】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李某某、刘某某等12人冒充新闻工作者 , 以上述手段先后对河南省下属市区县矿山企业、房地产等行业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31起 , 非法获利42.33万元 。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李某某、刘某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冒充新闻工作者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报道为由 , 威胁、要挟他人 , 索取公私财物 , 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 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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