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触目惊心!85后建行信用卡员工,不到半年,合伙收取300多万好处费!( 二 )


一审宣判后 , 两被告人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量刑适当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所任职银行曾因信用卡业务被罚25万
事实上 , 赵某此前任职的建行大庆分行也曾因信用卡业务被罚25万 。
监管部门于2018年11月30日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 , 建行大庆分行存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未充分核实申请人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行为 , 大庆银监分局决定对该分行罚款25万元 。
上述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该条规定 ,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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