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丈夫突然对其猛砍数刀致死,宿迁女子唠叨几句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苏13刑初2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朱子鹏 , 男 , 1964年10月1日出生于苏省宿迁市 , 汉族 , 无业 , 住宿迁市宿豫区 。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 , 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 , 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 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
辩护人朱建军、耿莎莎 , 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宿某甲二部刑诉[2019]5号起诉书 , 指控被告人朱子鹏犯故意杀人罪 , 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人朱子鹏及其辩护人朱建军、耿莎莎到庭参加诉讼 。 现已审理终结 。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 2019年3月28日8时许 , 被告人朱子鹏在其自家院内切菠菜时受到被害人苏某甲(被告人之妻 , 殁年53岁)唠叨几句后心生怨气 , 便随手持切菠菜所用菜刀朝苏某甲头部猛砍数刀 , 致其当场死亡 。 经鉴定 , 被害人苏某甲符合因左颈动、静脉破裂后大失血死亡 。 另经鉴定 , 被告人朱子鹏患有癫痫 , 案发时处于间歇期 , 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宿迁市公安局宿某乙分局扣押的菜刀、衣物等物证;宿迁市公安局宿某乙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结婚证明等书证;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朱子鹏供述和辩解;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宿迁市公安局宿某乙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 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朱子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致一人死亡 , 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朱子鹏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子鹏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被告人朱子鹏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子鹏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 其辩护人提出 , 被告人朱子鹏有自首情节 , 自始至终均能如实供述 , 且系初犯 , 建议对被告人朱子鹏从轻处罚 。
经审理查明 , 2019年3月28日8时许 , 被告人朱子鹏在其自家院内切菠菜时受到被害人苏某甲(被告人之妻 , 殁年53岁)持续唠叨后心生怨气 , 便持切菠菜所用菜刀朝苏某甲头部猛砍数刀 , 致苏某甲当场死亡 。 经鉴定 , 被害人苏某甲符合因左颈动、静脉破裂后大失血死亡;被告人朱子鹏患有癫痫 , 案发时处于间歇期 , 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另查明 , 被告人朱子鹏作案后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 随即又骑电动车返回家中 , 被案发现场处警民警传唤到公安机关 , 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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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朱子鹏的供述证实 , 苏某甲因右腿骑车时摔伤 , 在她娘家养伤一个多月时间 。 2019年3月28日7点左右 , 其骑电动三轮车到苏某甲娘家将苏某甲接回家 。 大概7点半左右到家后 , 其在院子里切菠菜 , 这时苏某甲拄着拐仗到其身前 , 对其指指点点 , 说其菠菜没切好 , 切得长长短短的 。 其就对苏某甲说:“你回屋里去 , 不要在这瞎说 , 再说我把你头剁了” 。 说过这话后 , 苏某甲没听 , 还继续在其身边唠叨 , 其生气激动 , 就用右手举起切菠菜的菜刀朝苏某甲头部砍去 。 苏某甲当时没有防备 , 被其砍到左边耳朵上部的位置 。 其砍过这一刀后 , 苏某甲就喊“救命啊 , 有人杀我啊”“你砍我干什么的” 。 其听到苏某甲喊也没停止 , 继续用菜刀砍苏某甲头部 。 苏某甲伸出左手挡 , 左手也被其砍到了 。 苏某甲被其砍过几刀后倒在地上 , 其看苏某甲倒地后 , 弯着腰又继续朝苏某甲头上砍了六、七刀 。 这时 , 其家西旁邻居朱某甲和他老婆两个人在其家门口喊其 , 叫其停下来 。 其听到后就停止继续砍苏某甲 , 并将菜刀扔在苏某甲身边 , 后骑电动车去曹集派出所投案 。 到派出所时向门前站着的人说了一句“我杀人了” , 这人就让其不要走 , 其说要回家看看 , 随后即骑车离开 。 其回到家后 , 看见派出所的警车已经在其家那里 , 其还没能进院子看苏某甲就被民警叫到警车上带到了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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