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还要不要赔?法院判决:这种情况,要赔!( 二 )
法官提醒: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 , 保险日益成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之一 , 重疾险、意外险、理财险……险种五花八门 , 但不论投保何种保险产品 ,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否则因为未履行该义务 , 导致合同被解除 , 则得不偿失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 , 一方面在投保时要向投保人进行重点询问和告知责任 , 另一方面如果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不仅仅是简单的提出拒赔 , 而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 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 ,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欠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前款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 ,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 , 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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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富阳法院、杭州中院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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