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相约寻宝意外坠崖,同行者是否担责?结局你可能没想到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相约寻宝意外坠崖 , 同行者是否担责?结局你可能没想到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
相约野外一起寻宝
却意外坠崖
同行者是否担责
且看下面的案例
陈某|相约寻宝意外坠崖,同行者是否担责?结局你可能没想到
本文插图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件详情
2018年2月18日 , 重庆云阳县人陈某与重庆巫溪县人滕某相约 , 准备于2018年2月22日到巫溪县与滕某一起寻宝 。
出发前一天 , 陈某又邀约黎大第二天一起到巫溪采药和寻宝 。
黎大便向其弟弟黎二借车 , 叫上其侄儿黎三帮忙开车 , 并带上其儿子黎四一同前往 。
2018年2月22日早上8时许 , 黎三驾车载着黎大、黎四、陈某一起从云阳县前往巫溪县文峰镇金盆村 。 陈某还自带了金属探测器用于寻宝 。
下午13时左右 , 陈某、黎大、黎三、黎四一行人来到巫溪县文峰镇金盆村 , 四人进山采了一些药材 。
采药后 , 四人开车到巫溪县文峰镇与滕某见面 。 滕某请四人吃过晚饭后 , 开车来到余某(滕某的外甥女)的家中 , 滕某在余某家借了三个电筒和一把锄头用于进山寻宝 。
晚上19时左右 , 余某得知滕某一行人要前往山洞(小地名崖口子)寻宝 , 担心滕某的安全 , 便与滕某等人一同前往 , 黎三待在车上未一同前往 。
滕某等人走了约十分钟左右 , 到达目的地 , 滕某前去探路 , 陈某在组装其带来的金属探测器 。 金属探测器组装好后 , 滕某也探路回来 , 滕某与黎四、陈某一人拿一个电筒 , 陈某还拿着金属探测器 , 前往山洞寻宝 , 滕某走在最前面 。 黎大和余某留在原地未一同前往 。
滕某等三人自“崖口子”下方平底沿着悬崖小路走了约三十米左右 , 滕某便失足掉下悬崖 。
滕某掉下悬崖后 , 陈某、黎四、黎大害怕被当地村民围攻 , 便悄悄离开了 。 余某回来找人营救 , 并打电话报警 。 次日凌晨一点左右在悬崖下找到滕某 , 滕某已经死亡 。
事发后 , 黎大、黎四已赔偿滕某妻子吴某和子女20000元 。 之后 , 吴某和滕小某诉至法院 , 要求陈某、黎三、黎四、黎大、余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余万元 。
案件审理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滕某与除余某外的陈某、黎三、黎四、黎大系相约寻宝的行为 , 寻宝系大家的合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 归国家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本案中 , 滕某等人相约寻宝 , 其本意是意图侵占属于国家所有的埋藏物、隐藏物 , 该行为具有非法性 , 不受法律保护 。 滕某系事发地巫溪县文峰镇金盆村的村民 , 对事发地点环境的危险性、寻宝行为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均应当有充分的了解和判断 , 滕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 , 最终导致自己意外掉下悬崖身亡 , 自身具有重大过错 , 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 黎大、黎四、陈某、黎三四人与滕某相约寻宝 , 虽然也系非法行为 , 但对滕某意外掉下悬崖身亡并无过错 。 事发时系晚上 , 且事发地点环境险要 , 四人均为外地人 , 对事发地环境并不熟悉 , 要求四人进行营救也并不现实 , 故四人不应当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 余某虽然与滕某等人一同前往寻宝地点 , 其仅仅是因为担心舅舅滕某的安全才一同前往 , 对滕某的意外死亡亦不具有过错 。 综上 , 吴某和滕小某要求黎大、黎四、黎三、陈某、余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的诉讼请求 , 该院不予支持 。 据此 , 判决:驳回吴某和滕小某的诉讼请求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