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这事,他竟将妻子送去云南做人质…死缓!( 二 )


经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检测 , 送检的72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 共计净重1990.14克 。 经随机抽取10小包进行定量检验 , 甲基苯丙胺含量在78.3%至79.5%之间 。
检方认为 , 被告人余笛明知是毒品而贩卖 , 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余笛的刑事责任 。
本案审理中 , 被告人余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 辩称其行为应构成运输毒品罪 。 辩护人提出余笛的行为应构成运输毒品罪;即使余笛构成贩卖毒品罪 , 应系犯罪未遂两条辩护意见 。
法院认为 , 查明的事实与在案的手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锁链 , 足以证明余笛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犯罪事实 , 其行为应构成贩卖毒品罪 , 且系既遂 。 故对余笛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
经南京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为维护社会秩序 , 惩罚犯罪 ,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 , 一审判决被告人余笛犯贩卖毒品罪 , 判处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为了做这事,他竟将妻子送去云南做人质…死缓!】来源 |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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