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数十亿融资违约背后:2990公斤黄金突然"变质" 能否索赔成焦点( 三 )


同时 , 一位保险公司法务人士表示 , 金凰案件应该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主张合同权益 , 但投保人不主张保险权益 , 作为受益人的信托公司的利益谁保证?所以从这个角度看 , 如果合同未赋予受益人直接申请理赔的权利 , 信托公司也可以“代位求偿” 。
理赔分歧:一个依据特别约定 , 一个依据格式条款
上述金凰案件中 , 信托公司作为受益人提出理赔申请 , 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也是关键分歧 。
信托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 是依据保单的“特别约定” 。 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赔付范围 , 依据的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 也即格式条款 。
同一份保险合同 , 为何会出现结论相左的解释?
“很多时候险种无法匹配客户需求 , 特别约定就来了 , 什么样子都有 。 ”江苏衡鼎(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平道出“特别约定”出现的原因 。
保险公司实践中做业务会面临各种情形 , 格式条款可能不满足客户需求 , 同时格式条款经监管审批或备案 , 轻易不会更改 , 因此就会有特别约定形式 。 保险合同是民事行为 , 合同特别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 特别约定或者补充约定 , 是合同双方意思自治 。
从金凰案件和人保的说法看 , 由于保险合同基础的格式条款下 , 非经双方特别约定 , “金银”不属于承保标的范围 , 因此双方通过增加特别约定的方式 , 将黄金标的扩展承保 。
在特别约定和格式条款有不同解释时 , 以谁为准?目前看 , 受益人信托公司和保险人也有各自有利的说法 。
利于受益人的说法包括:
如 , 张宏雷律师表示 , 有不同解释的 , 以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利为原则来选择解释 。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 ,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 ,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以及 , 陈平律师表示 , 特别约定和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 特别约定优先 。
最高法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第十四条 , 给出了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时的认定规则 , 其中包括“(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 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
而“非格式条款”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 一般就以“特别约定”条款的方式出现 。 简单说即 , 从法律效力上来看 , 特别约定条款的内容应高于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 。
保险人的理由则是:
特别约定条款不能单独使用 , 保险事故出险时的理赔与否 , 仍要看格式条款约定的保障范围 。 特别约定与格式条款二者就理赔事宜的约定 , 并非不一致 。
根据人保回应:特约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 , 无法离开保险合同而独立存在;双方对于投保险种、保险事故发生、责任免除等事项的约定 , 仍以保险合同 , 即《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的约定为基本遵循 , 财产基本险的属性没有发生变化 。
券商中国采访人员获悉的保单也显示 , 保单特别约定清单下方也有备注“本单证仅作为非车险通用全打保单的附页使用 , 单独使用无效 。 ”
也有律师提出 , 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 , 如果进行特别约定 , 首先应核对特别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司内部承保政策以及是否属于监管规定禁止的“报行不一”行为 , 即使不存在前述问题 , 也应当谨慎进行特别约定 , 因该特别约定效力高于格式条款效力 。
关键因素:是否欺诈投保
此案还有一个决定理赔与否的关键因素——是否欺诈投保 , 这涉及保险诈骗罪 。
陈平律师表示 , 若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对方采购了一批假黄金、按照真黄金投保 , 也即证明对方构成欺诈投保 , 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 而是否欺诈 , 应当由公安机关认定 , 保险公司可以将掌握的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 , 如果公安机关以保险诈骗罪正式立案 , 展开调查并且移交检察院公诉的情况下 , 可以不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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