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猥亵女童获刑5年被认为判的太轻,审判长这么解释,你咋看
【俞敏洪谈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俞敏洪说王振华案判的太轻了。他举例说,美国最高可判250年,韩国是化学阉割,新加坡是20年有期徒刑。
法律方面,我显然比俞敏洪更专业,微博热搜为啥不设“邓学平谈王振华猥亵案”?开玩笑说,微博热搜还得继续整改。
王振华猥亵案,高烧不退。今天上午,腾讯新闻记者也问我,国内立法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刑期是否太轻了?
我说,这涉及到国家刑罚分配的均衡问题,需要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进行比较。不是简单的跟美国比较,而是跟中国刑法的其他罪名比较。
强奸罪法定刑三到十年,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普通的强奸罪判三到五年的比比皆是,普通情节的奸淫幼女也是三到十年。
猥亵儿童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猥亵、当众猥亵或情节恶劣的五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猥亵的情节、后果一般比强奸要轻很多,因此猥亵罪的刑期也应当比强奸罪的刑期要轻。修改猥亵罪刑期,强奸罪也应当跟着修改。
我们国家的刑罚配置确实存在问题。单个罪名有期徒刑最高只能判十五年,数个罪名并罚之前最高二十年,现在改为二十五年。
如果只犯了一个罪,要么死刑,要么无期徒刑,要么最高十五年。落差太大,衔接不够。类似美国判决几百年刑期,在我国根本不可能发生。
不过就王振华案而言,我认为最主要的问题不在立法,而在司法。司法过于保守僵化,对兜底条款不敢解释适用,导致“情节恶劣”被束之高阁。
■网友的回复
说明法律对此类作为的量刑规定,与人们心目中对此类犯罪应获取的重判,差距较大。
■网友的回复
对于王振华这类衣冠禽兽来说,半年还是五年还是十年区别不大,都可以让他们几十年经营的事业人生毁于一旦。要震慑潜在罪犯,重点不是刑期,重点是要多发现,多立案,多判决有罪。
■网友的回复
看俞敏洪先生的观点
在宋元明清,猥亵儿童几乎全都是死刑。
美国最高可判250年,
韩国是化学阉割,
新加坡是20年有期徒刑。
类似拐卖妇女儿童猥亵儿童这类案子应该从重处罚,震慑潜在的犯罪者。
Sina Visitor System说到底还是代价不够大
可以参考商鞅提出的重刑主义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以刑去刑,以杀去杀"
■网友的回复
我支持没收作案工具,直接化学阉割
■网友的回复
我们是法条制的国家,法律文件是否及时更新,能否及时跟上新时代的发展,是法学学者,法律工作者们共同忧虑的问题,
比如刑法关于强奸的阐述,要性器官的接触这个条件,显然在王振华案件中,成为了他利用的工具,
这是法律的滞后,也是我们这个自诩文明的时代的悲哀,我们居然保护不了一个9岁的小女孩。
如果我们是判例制的国家,大概率王振华出不来监狱了,但是遗憾的是,这个法条没有修改之前,王振华们就这样潇洒地逃过了,兴许王振华们还会庆祝胜利,只要这条法律不修改,这样的事就无法不发生,就能给有钱有权人的人以操作空间,
【王振华猥亵女童获刑5年被认为判的太轻,审判长这么解释,你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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