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攒千万家财后男子外出工作 回家发现5年前"被离婚"( 三 )


2018年6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审查,并出具了一份行政裁定书 。书上称,张某宝一案的焦点在于其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经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生效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 。
其中,关于张某宝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在2011年8月已离婚,法院的依据有当事人双方均认可内容(张某宝不认可时间,却提供不出证据)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时间、当事人双方的婚生子证词、为当事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的登记员证词 。
裁定书上还显示,张某宝与冯某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按了指纹 。但裁定书并未提及是否对指纹进行鉴定 。
“但法院也并未明确民政局是何时以何种方式让我拿到离婚证的,否则怎么判定我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已经离婚了?”张某宝认为,事情的关键在于离婚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即法院须明确案涉离婚证的法律效力 。
女方:当时双方情绪激动由其他人代签字
“我们是在政府部门办理的离婚,所有的手续都有,都是按章办事 。”6月22日,冯某向采访人员回应表示,她与张某宝早已离婚多年,有关离婚的争执也曾上过法庭,并得到法院的最终判决,“当地民政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都曾介入过此事,早就解决了 。如果他还想在离婚这件事上做文章,影响或是伤害我,我也将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
冯某说,在登记离婚的时候,他俩因情绪不好,因此在有关表格上均未签字,“但《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有我们的手印,可以鉴定的 。”同时,冯某也表示,2011年离婚后,两人因为顾忌儿子们的感受,一直有所联系与来往,“总不能大人离婚,就让孩子也跟着相互成仇人不来往了 。而且我们以前给孩子们都买了房子,需要装修 。离婚后,我出钱、他就出力帮装修”,直到2016年,张某宝因为其他事情才反悔,声称自己没离婚,“而且以前来往也没有生活在一起,他住在太原,我住在离石区 。”
对于冯某称《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双方的真实手印一事,张某宝表示他并不知道该手印是否是自己的,“这上面要求签字或按手印,二选一,既然有签字了我为什么又要多此一举的按手印呢?”
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一工作人员向采访人员表示,所有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必须双方本人亲自到场,否则无法办理 。且在办理过程中,相关表格也必须双方都亲自签字才能办理,“如果当事双方均不签字、监誓人也未签字,就办不了离婚 。”
但当采访人员询问为何张某宝在离婚过程中,相关表格没有本人签字且无监誓人签字依旧办理了离婚手续时,该工作人员表示她不知情,无法回答,建议联系该局领导 。
6月22日晚,上述民政局局长侯某回应采访人员称,此事已交给法院处理,他不便作任何回应 。对于事发当时是否有监控以证明两人是否亲自到场,侯某也未做回应:“有疑问可以咨询法院,我们能提供的证明、证据都在法院 。”
据张某宝表示,目前此事他已向当地司法局反映,“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说,正在让民政局把办理离婚证的过程向政府说明 。等这个说明出来了,我会根据具体情况做下一步打算 。”
律师看法:有瑕疵的离婚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上述纠纷中的离婚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赵建立律师表示,该案中民政局在进行离婚登记的时候,违反了离婚登记规范的有关规定,导致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而这一瑕疵影响到了对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场的实际判断 。
“首先,缺乏事实证据,即民政局并无证据充分证明张某宝在2011年8月24日到过民政局;其次,程序存在瑕疵,即《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由他人代写、双方当事人并未签字、监誓人也未签字,《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非双方当事人签字,虽有一方认为有真实手印,但这个需要进行证据核实 。”赵建立律师说,若证据核查后,手印确为张某宝的,也不能排除其对该手印是否知情的情况存在,“无论最后证据核实出该手印是否为张某宝的,都不能改变程序存在瑕疵这一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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