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新闻谁动了我的“网络痕迹”?( 二 )


——个人行为数据有商业价值 , 用户却没有财产权益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甘海滨认为 , 大部分互联网平台约定网络账号用户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 但平台账号的使用权也可被视为虚拟财产 。 随着行为数据使用量的增加 , 行为数据会越来越具有价值 。
如何规制“掌管钥匙的人”?
甘海滨认为 , 网络平台是“掌管钥匙的人” , 用户隐私权相关条文都有利于公司商业使用 , 必须明确互联网企业商业使用和数据保护的边界 。
高艳东认为 , 数据收集主体只要有商业用途的 , 一定要遵循正当、合法、必要、同意四大原则 , 收集信息的范围等应恪守最低限度 。
针对用户“网络痕迹” , 高艳东建议 , 可以将数据分类保护和管理 。 一是严格保护敏感“痕迹” , 例如行踪轨迹等信息;二是协商使用一般信息 , 用户同意授权 , 经去标识化处理后 , 平台可以据此提供个性化推送和服务 。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 , 现实中 , 由于用户个人难以举证等原因 , 面对平台、开发者过度收集、使用“网络痕迹”行为维权困难 , 应加快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立法 。
网络安全专家表示 , 企业应自觉规范信息安全保护 , 对信息做必要的脱敏、加密等技术处理 , 特别是在数据传输、共享过程中利用“同态加密”等技术 , 对用户“网络痕迹”妥善保护 。 同时 , 有关部门要加强技术监督手段 , 查处“手拿钥匙”的平台滥用数据信息等违法行为 。
新华社“新华视点”采访人员吴帅帅、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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