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财经|陕西一煤矿发生事故7人失联:涉事企业曾弄虚作假 账户已被冻结( 二 )


2007年7月 , 原告陈伟辞去了该公司工作 , 2008年1月18日燎原煤业召开第三届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 , 增加了新修改公司章程第六章第八条内容:即“对重组员工单方调离或自行脱离公司的 , 解除劳动合同 , 并按原价收回其名下所持股份” 。 2008年3月28日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 , 依据修改的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规定 , 决定对余中山、陈伟、程浪山、郑立、薛武等五人的股本进行清退 。
2010年6月10日燎原煤业董事会作出关于余中山、陈伟自愿调离本公司后有关股金和一次性利益补偿处理意见:1、退还陈伟股金13343元;2、支付未分红垫帐款21348.8元;一次性补偿金14.4万元 。 2010年11月28日 , 被告经第37次董事会决议对陈伟的2.4万元股份及其他人股份平均分配给当时全部的股民 。
2011年1月25日燎原煤业所有41名股东将其股权出让 , 2011年8月25日燎原煤业所有股东变更为4名 。 2011年5月 , 原告陈伟因被告自其辞职后至2010年未向其分红诉至本院 , 经本院(2011)韩民初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 , 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2007年7月至2010年各年度出资款13343元的1:1倍公司盈余分配款22万元 , 扣除税后实付18.2万元整 , 因2011年度被告未给予原告陈伟分配红利 , 原告遂再次起诉要求被告分配2011年的公司盈余款27.62万元(重审时 , 原告表示放弃该项诉请) , 并要求将其记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 。
一审认为 , 原告陈伟向被告燎原煤业主张的是公司盈余分配(重审时已表示放弃)及股东登记、名册记载等权利 , 上述权利属公司股东的权利 , 陈伟行使以上权利的前提在于其股东资格和身份已得到确认 。 而本案中 , 燎原煤业对陈伟的股东身份并不认可 , 双方对陈伟的股东资格尚存在争议 。 故陈伟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 , 应先提起股东资格的确认之诉 。
法院认为 , 本次诉讼中 , 原告明确表示不另行提起起诉 , 亦不增加有关确认股东资格内容的诉讼请求 , 因此对原告主张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 , 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 为了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驳回陈伟的诉讼请求 。 诉讼费2770元 , 由原告陈伟负担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北京时间财经 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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