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扬新|除了离婚冷静期 婚姻家庭编还有这些亮点你了解吗?( 五 )


一般不解除婚姻关系 , 是无法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 但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意外情况 , 诸如一方隐藏、挥霍、变卖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 为了尽可能减少夫妻财产损失 , 另一方有必要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除了上述情况外 , 如果一方父母身患重大疾病时 , 配偶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 , 同样可以要求婚内分割夫妻财产 。 因为在我国赡养老人不仅是值得提倡的民族美德 , 更是法定的扶养义务 , 此时赋予一方婚内分割财产的权利亦尤为必要 。
此次 , 民法典还新增了两种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 , 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值得注意的是 , 如果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时 ,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 , 可要求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 即便离婚后发现对方有以上行为的 ,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北青报:除了夫妻财产认定 , 夫妻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备受争议的一个话题 。 据说民法典中新增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条款 , 这则条款对夫妻双方而言 , 有什么作用呢?
吴扬新:对于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 , 婚姻法一直没有作出细化规定 。 这次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 , 新增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这就意味着 , 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 一般认定为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 。 比如:小林在离婚时拿出一份巨额借款合同 , 并出示了一份银行单据为证 , 称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 要求妻子小兰共同偿还 。 然而 , 小兰却表示自己对此并不知情 , 合同上也没有小兰的亲笔签名 , 而且这笔巨额债务也没有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开支 。 那么 , 小兰就不需要承担这笔债务 。
这条新增内容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均有着积极意义 。 它不仅能够引导债权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 , 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 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负债”的现象 。
北青报:其实 , 除了家庭债务问题 , 夫妻生活中也会因为日常的一些巨额开销 , 而引发诸多争吵 。 比如之前就有一对夫妻因为一台8000元的洗碗机大吵大闹 。 丈夫觉得妻子买洗碗机时没有经过他同意 , 认为这笔买卖无效 , 还因此告到法院 。 对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家庭开支 , 到底该怎么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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