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吵架又不会吵架这才是中国人的最大文化劣根性
不会讨论 , 不懂议事才是中国人最大的文化劣根江南樵夫
中国人发言叽叽喳喳 , 常常鸡同鸭讲 , 原因是中国人不知道也不习惯议事讨论应该遵守的规矩 , 所以常常是拳头大、声音大、强词夺理者决定议题结果 , 这不仅不公平 , 而且还常常导致议事效率低下 , 甚至产生错误议事结果的恶劣后果 。所以孙中山建国之初就亲自翻译了美国人罗伯特所著的《罗伯特议事规则》 , 并命名为《民权初步》 。孙中山说:“是集会者 , 实为民权发达之第一步 。 然中国人受集会之厉禁 , 数百年於兹 , 合群之天性殆失 , 是以集会之原则、集会之条理、集会之习惯、集会之经验、皆阙然无有 。 以一盘散沙之民众 , 忽而登彼於民国主人之位 , 宜乎其手足无措 , 不知所从 , 所谓集会 , 则乌合而已……此《民权初步》一书之所由作 , 而以教国民行民权之第一步也”《罗伯特议事规则》是大到联合国、各国议会、法庭……小到公司、家庭、朋友……议事的基本规则 , 它是罗伯特先生对英国四百年议会制度的经验 , 和人类迄今为止主要议事行为规律的科学总结 , 它对人类、国家、企业、家庭提高议事效率避免错误会议后果起到了极其重要的现实作用 。香港立法会曾在讨论一个重大问题时 , 双方相持不下 , 有内地人问德高望重的香港立法会主席 , 为什么不发表自己的意见 。 她说:我是大会主席 , 是住持讨论的 , 不允许发表个人意见 , 发表意见就违反了议事规则 , 立法讨论就无法继续 。这就是《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规定之一:住持中立原则 。 大陆政客是无法理解的 。其实 , 喜欢吵架又不会吵架 , 好自以为是又不遵守讨论规矩 , 不懂议事规则 , 这才是中国人最大的文化劣根性 。 这种文化劣根直接导致中国人议事要么习惯于“领导指出”式的尊者一言堂 , 要么习惯于“鸡同鸭讲”式的强词夺理…… 。所以学习《罗伯特议事规则》对改变中国人一盘散沙的民族文化至关重要 , 希望大家能认真看待 , 详细了解 , 广为传播!现转录《罗伯特议事规则》12条基本原则(罗伯特议事规则内容十分庞大 , 有兴趣的可以按图索骥 , 找更详细的资料学习 , 谢谢!)如下:附录: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第1条 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 。 “动议者 , 行动的提议也 。 ”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 , 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 先动议后讨论 , 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 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 , 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 , 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 。 (主持人若要发言 , 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 , 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 )第3条 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 , 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 。 先举手者优先 , 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 , 优先于已发过言者 。 同时 , 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 , 以保持平衡 。第4条 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 , 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 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 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 , 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 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 (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 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 。 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 , 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 。 (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 )第9条 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 , 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 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 , 辩论应就事论事 , 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 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 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 。 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鼓励原创 , 扫描和点开图片长按二维码自由打赏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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