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吵架又不会吵架这才是中国人的最大文化劣根性

不会讨论 , 不懂议事才是中国人最大的文化劣根江南樵夫喜欢吵架又不会吵架这才是中国人的最大文化劣根性
中国人发言叽叽喳喳 , 常常鸡同鸭讲 , 原因是中国人不知道也不习惯议事讨论应该遵守的规矩 , 所以常常是拳头大、声音大、强词夺理者决定议题结果 , 这不仅不公平 , 而且还常常导致议事效率低下 , 甚至产生错误议事结果的恶劣后果 。所以孙中山建国之初就亲自翻译了美国人罗伯特所著的《罗伯特议事规则》 , 并命名为《民权初步》 。孙中山说:“是集会者 , 实为民权发达之第一步 。 然中国人受集会之厉禁 , 数百年於兹 , 合群之天性殆失 , 是以集会之原则、集会之条理、集会之习惯、集会之经验、皆阙然无有 。 以一盘散沙之民众 , 忽而登彼於民国主人之位 , 宜乎其手足无措 , 不知所从 , 所谓集会 , 则乌合而已……此《民权初步》一书之所由作 , 而以教国民行民权之第一步也”《罗伯特议事规则》是大到联合国、各国议会、法庭……小到公司、家庭、朋友……议事的基本规则 , 它是罗伯特先生对英国四百年议会制度的经验 , 和人类迄今为止主要议事行为规律的科学总结 , 它对人类、国家、企业、家庭提高议事效率避免错误会议后果起到了极其重要的现实作用 。香港立法会曾在讨论一个重大问题时 , 双方相持不下 , 有内地人问德高望重的香港立法会主席 , 为什么不发表自己的意见 。 她说:我是大会主席 , 是住持讨论的 , 不允许发表个人意见 , 发表意见就违反了议事规则 , 立法讨论就无法继续 。这就是《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规定之一:住持中立原则 。 大陆政客是无法理解的 。其实 , 喜欢吵架又不会吵架 , 好自以为是又不遵守讨论规矩 , 不懂议事规则 , 这才是中国人最大的文化劣根性 。 这种文化劣根直接导致中国人议事要么习惯于“领导指出”式的尊者一言堂 , 要么习惯于“鸡同鸭讲”式的强词夺理…… 。所以学习《罗伯特议事规则》对改变中国人一盘散沙的民族文化至关重要 , 希望大家能认真看待 , 详细了解 , 广为传播!现转录《罗伯特议事规则》12条基本原则(罗伯特议事规则内容十分庞大 , 有兴趣的可以按图索骥 , 找更详细的资料学习 , 谢谢!)如下:附录: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第1条 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 。 “动议者 , 行动的提议也 。 ”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 , 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 先动议后讨论 , 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 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 , 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 , 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 。 (主持人若要发言 , 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 , 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 )第3条 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 , 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 。 先举手者优先 , 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 , 优先于已发过言者 。 同时 , 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 , 以保持平衡 。第4条 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 , 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 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 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 , 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 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 (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 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 。 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 , 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 。 (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 )第9条 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 , 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 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 , 辩论应就事论事 , 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 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 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 。 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鼓励原创 , 扫描和点开图片长按二维码自由打赏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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