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宁夏女子在美发店打“童颜针”,致其失明、重伤二级、伤残八级……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宁夏女子在美发店打“童颜针” , 致其失明、重伤二级、伤残八级……
被告人马某某 , 男 , 宁吴忠市人 , 生于1990年 。 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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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 与本文无关)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 , 被告人马某某在吴忠市利通区黎明北街租赁“明威美容美发店”二楼从事美容活动 。 同年3月20日 , 被害人张某甲经人介绍到被告人马某某处打“童颜针” , 二人约定好价格和针剂 。 同年3月26日、4月29日 , 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 , 在该美容美发店二楼使用注射器在被害人张某甲的法令纹两侧、太阳穴两侧、额部分别注射了名称为“Aesthefill”的药剂 。 12月1日下午 , 被告人马某某再次用注射器向张某甲额部注射相同药剂时 , 导致张某甲疼痛、失明 。
经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被害人张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 达到八级伤残 。 案发后 , 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害人张某甲进行了赔偿 , 张某甲对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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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宁夏女子在美发店打“童颜针”,致其失明、重伤二级、伤残八级……】
(网络图片 , 与本文无关)
被告人马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 , 非法行医 , 致使一人重伤二级、伤残八级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之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鉴于被告人马某某有坦白情节 , 已向被害人进行赔偿 , 并得到对方的谅解 , 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1万元 , 可以适用缓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 决定提起公诉 , 请依法判处 。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宁夏西海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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