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妻子实际工作领薪,他缘何构成受贿?
本文插图
图为柯桥区纪委监委审理室工作人员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会商案件 。 吴君琳 摄
特邀嘉宾
孙 琦 绍兴市柯桥区纪委监委审理室干部
张 健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傅蓉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编者按
这是一起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的新型受贿案件 。 本案中 , 被告人倪仁龙的受贿方式呈现出哪些特点?倪仁龙妻子郑某某在请托人的公司实际工作而领取薪酬为何构成受贿?怎样确定受贿数额?又是如何与党员干部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金这一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相区分?对此 , 我们特邀相关单位人员释法析理 。
基本案情:
倪仁龙 , 2011年至2019年5月先后担任原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原绍兴县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及绍兴市柯桥区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 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 。 其间 , 倪仁龙利用负责相关工程建设承包、监督管理 , 验收结算、资金存放 , 企业项目审批、能评审查等职务上的便利 , 非法收受周某、戴某某、洪某某等人财物 , 合计276.8万余元 , 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帮助和关照 。
其中 , 2015年 , 倪仁龙在担任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 , 在项目审批方面为某环保科技公司提供帮助和关照 。 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 ,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某为感谢倪仁龙 , 要倪仁龙让妻子郑某某到该公司工作 , 并给出明显高于正常薪酬水平的15万元年薪 , 其间还以“薪酬”“奖金”名义发放31万元给郑某某 , 高于正常薪酬水平共计16万元 。 倪仁龙明知妻子薪酬高于正常水平 , 仍予以接受 。
此外 , 2006年至2011年底 , 倪仁龙在担任原绍兴县县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 原绍兴县经济贸易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期间 , 利用职务便利 , 伙同其妻弟郑伟国 , 先后共收受叶某某、王某某等人财物 , 合计价值60万余元 , 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帮助和关照 。
综上 , 倪仁龙单独或者结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37万余元 。
2019年10月17日及同月30日 , 倪仁龙、郑伟国先后向柯桥区监委投案 , 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退缴全部赃款 。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10月17日 , 柯桥区纪委监委对倪仁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 并于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0月30日 , 柯桥区监委对郑伟国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 , 并于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
[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5日 , 柯桥区纪委监委将倪仁龙、郑伟国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提起公诉]2020年2月20日 , 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倪仁龙、郑伟国涉嫌受贿罪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妻子实际工作领薪,他缘何构成受贿?】[一审判决]2020年4月1日 , 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倪仁龙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郑伟国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
一审判决后 , 倪仁龙与郑伟国均认罪服判 , 未提起上诉 , 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 , 判决现已生效 。
1、本案是如何发现的?在犯罪形式上呈现出哪些特点?
孙琦:倪仁龙的问题线索来源于他人的检举揭发 。 在初核过程中 , 倪仁龙主动向本委投案 , 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受贿的主要违法犯罪事实 。 倪仁龙投案当日 , 本委对其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 在对倪仁龙留置期间 , 其妻弟郑伟国又主动向本委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伙同姐夫倪仁龙涉嫌共同受贿的违法犯罪事实 。 同日 , 本委对郑伟国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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