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商报|我市出台专项扶持资金 引导物流行业 “弃陆走水”


本报讯(采访人员沈海珠)近日 ,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 发挥扶持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 , 市财政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了 《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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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 , 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 , 专项用于引导物流企业“弃陆走水” , 从而提升台州港对货源的集聚功能 , 降低制造业物流成本的专项资金 ,为期三年(2019-2021年) , 今年的补助期限为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 。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扶持资金?
据了解 , 在海门港区从事港口物流及相关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港口物流企业及相关企业 , 都可申请扶持资金 。
据了解 , 此次扶持资金涉及了四个方面的补助 , 分别是对航行海门与宁波之间的集装箱内支线年续航满170航次的船舶经营人 , 给予2.5万元/航次补助;对船舶经营人新开辟内贸航线 , 且每年不少于30航次的 , 分别给予第一年5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20万元的补助;对外贸集装箱(重箱)从海门港区出港的 , 给予货运代理企业100元/标箱的补助 , 给予在台州海关报关且在海门港区出港的报关企业100元/标箱的奖励;对海门港区港口集装箱装卸企业实施分档补助 , 1万标箱(出口集装箱重箱)及以下 , 补助50元/标箱;1万标箱以上部分 , 补助80元/标箱 。
值得注意的是 , 企业符合多项市级补助条件的 , 对其实行“从高”原则 。
符合条件的企业该如何进行申报呢?
采访人员了解到 , 每年上半年符合条件的集装箱业务相关港口装卸企业、货代企业、船公司、报关企业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 向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提出申请 , 并递交相关申报材料 。 申请企业每年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次市级专项资金扶持(补助) , 不得多头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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