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制定首部“直播带货”标准,这3个问题很关键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播带货缺乏直接具体的法律规定 , 行业制定相关行业标准非常重要 , 但有三个最关键问题需要在未来标准中予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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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编辑 胡博阳 实习生 张晓雨 校对 李项玲
新京报|制定首部“直播带货”标准,这3个问题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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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 某直播插花课程吸引网友在线参与 。 摄影/***采访人员 陶冉
直播带货是普罗大众在全媒体时代的线上“摆摊” , 是将老铁经济、流量经济和线上经济“三合一”的新经济形态 。 简单的一部手机就能够解决很多人和很多产业的就业、扶贫、滞销、体验的问题 。
当下“直播带货”无疑是最热的电商销售模式 , 但其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广受诟病 。 6月5日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经中国商业联合会下达计划 , 中商联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将牵头起草行业内首部全国性社团标准《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和《网络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两项标准 。 这意味着首部全国性直播电商标准不久后将出台 , 以此让“直播带货”有规可循 。
直播带货本质是互联网红利的新赋能 , 在未来较长时间 , 风口红利依旧会存在 。 与其他网络新经济形态一样 , 现阶段直播带货存在虚假宣传、平台责任不明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播带货缺乏直接具体的法律规定 , 行业制定相关行业标准非常重要 , 但有三个最关键问题需要在未来标准中予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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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分类监管标准
直播带货类别很多 ,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不相同 , 因此 , 首先有必要在对直播带货充分类型化的基础上 , 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监管 。
按照网络实践 , 直播带货大致分为五大类别:直接销售类、引流宣传类、粉丝导入类、短视频种草类、第三方跳转类 。 这五个类别 , 平台与主播的性质与责任、电商法与广告法的适用、产品审核、信用体系、售后责任等都不尽相同 。
其中 , 直接销售类与传统电商并无本质差别 , 但其他类别均属于间接电商模式 , 相关责任应进一步明确 。 特别是第三方跳转类出现问题极多 , 责任主体会出现位移 , 甚至会与直播平台用户协议相冲突 , 应在未来标准中重点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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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 图文无关 。 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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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回答直播带货宣传性质问题
在直接销售类直播电商中 , 一般认为 , 主播对产品的介绍、说明应纳入到销售范围 , 而非广告法领域 。 主播即销售者 , 相关承诺等应依据消保法相关规定予以履行 , 平台应对直播销售内容回放功能在技术上予以支持 , 确保宣传内容固定化 。
引流类、连麦类、涨粉类等其他类别直播带货的宣传 , 需要纳入到广告法规制范畴 , 分类别按照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性质予以明确 。 市场监管总局曾出台互联网广告相关规定 , 目前该规定正处于进一步修法阶段 , 未来的新规需要对直播类宣传的广告类别进行明确界定 。
第三方引流等类型的宣传问题 , 应属于广告法律体系 。 这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平台需要依据电商法保存相关视听信息 , 宣传类别的段子、直播应依法标记有“广告”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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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信用、评价、消费者知情权等问题
直播带货最大的问题 , 就是直播销售中的信用数据展现问题 。 实践中 , 主播完全控制段子播放或删除、评论展现或禁止、直播间关键词屏蔽、拉黑受损消费者、删除差评或投诉 。 简言之 , 大部分的主播带货思维仍停留在“一锤子买卖” , 赚的是快钱 , 一笔生意结束后 , 就消除掉所有痕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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