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评论丨职业打假人获10倍赔偿,“惊世判决”背后应破除争议迷瘴
【职业|评论丨职业打假人获10倍赔偿,“惊世判决”背后应破除争议迷瘴】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评论丨职业打假人获10倍赔偿 , “惊世判决”背后应破除争议迷瘴
知假买假 , 是指消费者在明知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 , 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 。 职业打假人 , 就是专门进行“知假买假”的人 。
“知假买假”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 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消费者范畴 , 一直存在较多争议 。 这条由山东人王海开创的“职业打假”之路 , 至今已走过了25年 。 王海可能也没想到 , 各省之间对待“职业打假”态度迥然有别不说 , 就连他的家乡山东省内 , “知假买假”在不同的法院 , 也有不同的对待 。
近日 , 媒体报道了青岛中院在去年作出的一份判决——“知假买假”行为属于消费行为 , 支持职业打假人的10倍赔偿请求 , 这被称为“惊世判决”引起广泛关注 。 但今年3月 , 潍坊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 对职业打假人诉讼的一起案件进行说明 , 称有意识地“知假打假”行为 , 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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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配图 来源:IC photo
当然 , 在司法实践中 , 没有绝对相同的两宗案子 , 具体个案还得具体分析 。 比如 , 常见于公共舆论场上的“知假买假” , 显然并非法律用语 。 如何界定“打假”“知假买假”“消费者”等等 , 在具体案件中 , 都得依据有证据能证明的事实来判定 。
检索不支持“知假买假”的案例 , 其实也并非不支持消费者维权 , 而是不支持消费者以“打假”的名义 , 在“知假买假”后再找商家或厂家进行敲诈 , 诸如“恶意打假人超市调包求索赔”等案例 。 很显然 , 若从法律角度来判定这些行为 , 通过调包、自带假货等形式向店家索赔 , 根本不能称之为“打假”或“知假买假” 。 这些行为在很多时候均超出民事纠纷范畴 , 已涉嫌刑事犯罪 。 那些自称“职业打假”却以调包敲诈商家的违法者 , 被刑拘、被公诉、被判罚都是应有的司法公义 。
若以这类极端个案来否定“职业打假” , 便不可取 。 那些恶意敲诈的所谓“职业打假人” , 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 也多有违法之嫌 。 它与常人所理解的“职业打假”“知假买假”完全是两码事 。 部分商家既不愿意被敲诈 , 也不愿意被打假 , 因此多有利用敲诈者的坏名声 , 扩大开来也将“职业打假人”统统归入恶意违法人员 。 这在商家为追求利益最大化 , 降低经营风险来说 , 虽可以理解 , 但不值得鼓励 , 更不能认同 。
另一种流行的否定“职业打假”的观点是 , 消费者维权的前提 , 是“消费者”身份的成立 。 而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 才能称之为“消费者” 。 “职业打假”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索赔 , 而不是为了消费 , 所以就不能称之为“消费者” 。 这样的界定看似有理 , 但以购买目的来决定购买者是否具有“消费者”的权利地位 , 也忽视了实际生活中购买目的的多样性——能从购买者事后提起索赔来判断他的购买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吗?能从购买者之前有过“知假买假”行为来判断他这次购买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吗?这岂非剥夺了一些不特定人群成为消费者的权利?这类观点值得商榷 。
其实 , 真正的问题并不在那些“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人” , 而是问题产品应该如何在源头被制止 , 哪怕流出一些问题产品 , 还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被发现并及时处置 。 如果质量监督是有效的 , 执法监管是有效的 , 市场中的问题产品就能得到最大程度的遏制 , “职业打假”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空间 。 而将打击恶意敲诈扩展到打击正常的“知假买假索赔” , 只会让制假者和售假者得逞 。 厘清是否敲诈勒索并不难 , 让违法的归违法 , 让合法的归合法是法治的底线 。 只有当司法和舆论合力激浊扬清、彰善瘅恶 , 普通消费者才能拥有一个更健康、更放心的消费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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