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晖:“江歌案”可能会是中国版“辛普森案”
深圳陆晖律师 2020-06-04 15:13:57近日有消息称留日学生江歌生命权纠纷案件 , 已由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受理 , 并于今年6月开庭 , 让这起悲剧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 早在两年前 , 我就撰文表达过观点 , 法律支持江歌母亲向刘鑫索赔的主张 , 而该案经历了日本的刑事审判 , 现在又进入中国的民事审理 , 非常类似当年美国辛普森案的“刑事无罪、民事担责”的情形 。
更为重要的是 , 这起案件对于社会道德的标榜、对于救助他人的勇武精神的肯定 , 具有典型意义 , 也将会是一起激活法律“助人条款”的案件 。以下内容是修改过的旧文 。首先 , 不妨先回顾一下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 , 该案号称世纪审判 , 在当年就引起了美国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关注 , 案发后电视甚至直播警方抓捕辛普森 , 场景堪比好莱坞大片 。 华裔神探李昌钰在本案中 , 对证据的鉴证很大程度上决定案件结果 , 而李昌钰本人也开始名扬于中文世界 。 该案被告人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被控杀死妻子及妻子的情人 , 检方准备了大量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证据 , 从表面看结果已成定局 。 但辩方律师牢牢抓住证据链中的瑕疵 , 成功地打断了证据链 , 以“不能排除所有合理怀疑”为由质疑检方指控 , 最终陪审团认定罪名不成立 。据说宣判当天 , 全美国都在看新闻报道 , 甚至在报道最终结果那一分钟 , 美国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也停止了——因为所有人都在盯着电视屏幕 。 该案也成为法学教育的经典案例 , 包括中国在内的法学生在本科教育阶段就已经耳熟能详 。其实 , 刑事审判只是这个案件的上半部分 , 辛普森虽然罪名不成立 , 没有受到刑事追责 , 但死者家属通过民事诉讼起诉辛普森 , 要求支付赔偿 。 结果是 ,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判决辛普森赔偿三千三百五十万美元 。这就是刑事无罪、民事赔偿的美国“辛普森案” 。2018年 , 我看到江歌母亲江秋莲女士宣布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注:由于我国的司法制度 , 江女士启动的只能是民事诉讼) , 我就认为这会是一场被害人家属向加害人、受益人主张赔偿的民事诉讼 , 从法律依据来看 , 我国的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 加害人和受益人 , 都负有赔偿责任 。比如《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从事实依据来看 , 前期日本法院审理了该案 , 卷宗中会有相关的事实认定 。
从民事诉讼角度 , 我认为江女士的诉讼请求大概率会得到支持 。 如果胜诉 , 这可能会成为中国版“辛普森案” 。法律本就是划出框架 , 维护自己的权益本就是天经地义之事 , 但现在却有不少指责江秋莲女士的观点 。 有人认为 , 江秋莲女士过于执拗 , “一味地”追求加害人(陈世锋)死刑的结果 , 甚至也认为受益人(刘鑫)造成了江歌死亡 , 这是不懂法的表现 。 是的 , 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 , 也许江秋莲女士关于犯罪的观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 但我们也必须要看到 , 在现实中不理解法律、甚至不服不满法院判决的情况比比皆是 , 我们不能也不应该要求所有人都和接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职业人士一样 , 可以准确、客观的认识法律、运用法律 。 要允许每一个人提出自己对法律的不同理解 , 提出自己认为正确的主张 。 江秋莲女士认为加害人(陈世锋)杀人偿命、受益人(刘鑫)可能存成导致江歌死亡的行为 , 这本身又有什么错呢?我们更应该看到 , 在日本法院作出判决后 , 江秋莲女士并没有过激行为 , 可能她对判决不满意 , 对结果感觉失望 , 但还是接受了(至少我们看到客观行为如此 , 至于内心世界 , 我们无从考察) 。 这相比于国内很多大闹法院、甚至威胁法官的做法 , 不是更理性、更像一个法治社会的成熟公民么?也有人认为 , 江秋莲女士在事情过去近2年后 , 仍在“炒作”、“消费”案件 , 为自己谋利 。 不得不说 , 这实属诛心之论 。人类社会自诞生那天起就伴随着争议和纠纷 , 法律是解决争议纠纷的一种手段 , 而且还可能诸多解决争议的手段当中 , 时间最长、成本最高的一种 , 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 一旦进入诉讼程序 , 当事人都要面临长时间的等待 。就我本人而言 , 我在深圳执业 , 深圳的法治环境已经是比较好的了 , 但是由于法院案件数量多等原因 , 案件要结案还是要经过比较长的时间 , 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从立案到拿到判决中间要耗上大半年时间 , 都是常见的 。换句话说 , 江秋莲女士通过司法手段主张权利 , 本身就是要花费很长的时间 , 像呼格案、聂树斌案 , 哪个不是经过漫长时间的坚持而最终得来的正义结果 。 那些“指责”江女士不能接受现实的人 , 我实在不能理解 , 是什么让你们对生命如此冷漠 。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有一篇著名的演讲 , 题为《为权利而斗争》 , 他明确指出 , 权利不是从天而降、自然获得的 , 是需要靠“斗争”去争取而来的 , 那些超越大多数人的认识去主张权利、争取权利的人 , 往往会碰得头破血流 , 付出高昂的代价 。 而他们在争取到权利后 , 其他人却一同享受了胜利成果 。 从这个意义上 , 江秋莲女士是勇敢的 , 勇于耗费时间、耗费心力去主张权利 , 这个案件的结果可能成为一个标杆 , 为同类案件所借鉴 。 果真如此 , 我们都应该向勇于启动法律程序的江女士致敬 。从江歌案来看 , 我认为日本法院的刑事审判是合法合理的 , 江女士追求的刑事追责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 在中国恐怕也没有相应的司法途径可以实现其要求 。 现在 , 江女士在法律框架内另行选择民事诉讼去主张赔偿(补偿) 。 我觉得 , 金钱赔偿是一方面 , 另一方面固然也包含通过法律来确认相关当事人责任的意图 。 没有经历过纠纷、没有经过诉讼的人 , 恐怕难以想象当中需要承担的压力 。如果说这也算是“执拗” , 那这是一种追求真相的执着 , 一种不以成本为考虑前提的天然正义 , 相比很多把纠纷解决视为成本收益的世俗 , 更多几分一往直前的勇猛 。我在做民事案件时 , 几乎所有的当事人都在计算 , 要花多少律师费、投入多少、最后胜诉能拿回多少 , 通过这个算术去计算到底要不要打这场官司 。 我甚至还遇到过一个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嫌疑人家属 , 在简单咨询完法律后 , 直截了当地说:“与其给律师费去打官司 , 还不如让Ta在里面待两年算了 , 反正在外面也未必能赚到这个钱 。 ”我不由感慨 , 这位嫌疑人在最孤立无援、最需要家人的时候 , 得到竟然是这样的结果 , 也不知上辈子做了什么 。当然 , 我们不能要求每一个人都像唐吉诃德那样 , 成为一个斗士 , 人总有怯懦、泄气、放弃的时候 , 有时放手转身 , 过好现下的生活 , 也是一种人生态度 , 也无非厚非 。 但我们看到有人勇于站出来 , 争取自己的权利时 , 就算做不到为其呐喊 , 是不是也应该少一些恶意揣测 , 少一些无端指责?更何况这是一位母亲为亲人争取留于世上的体面与尊严 , 不但于法有据、于理不亏、于情应当 , 而且这份坚持就已经足以让人敬佩 。我相信法律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End)江歌母亲方提出200余万赔偿诉求新京报 2020-06-05 11:47:086月5日 , 江歌母亲起诉刘鑫案召开庭前会议 。 会后 , 江秋莲代理律师黄乐平接受采访人员访问时表示 , 提出了200余万元的赔偿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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