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区普法|业主:“物业啥也不管”,物业:“业主啥事都找物业”, 您觉得呢?( 二 )


在此小编将大家日常遇到的一些事情进行了责任归类 , 方便大家有效去反馈解决 。
有些事是相关部门的事
查处业主家里被盗、处理违章搭建、违规改装修住房、业主占用绿地和道路等等 , 这些事是政府主管部门、街道社区、辖区公安部门的事 , 并不是物业公司的事 。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 提供相应的服务 。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 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其实简单理解就是:社区监控 , 保安巡逻 , 访客登记等等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 只要这些物业都正常执行 , 并配合相关部门 , 物业是没有责任的 。
因此大家在遇到上述事情时 , 可以及时将问题反馈给物业服务中心 , 寻求帮助 , 而不是一味去责怪物业、为难物业 。
有些事是相关企业的事
像业主家里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方面的问题 , 这些其实是由社会公共事业企业或运营商负责解决 , 并不是物业公司的事 。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 “物业管理区域内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
由于目前城市供水、供电等企业在收费时 , 仍看总表计费 , 并由物业公司按分户表代收代交 , 一些业主就认为是物业公司收水电费 , 实际上是物业公司替业主交费 , 替供水、供电、供暖等企业收费 。
目前 , 供水、供电企业除无偿占用物业企业的人力资源外 , 还由物业企业和业主承担总表与分户表之间的巨额差价 , 加重了物业企业和业主的经济负担 。
希望大家能够明白其中缘由 , 避免后续再有相关误会产生 。
有些事是开发商的事
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内没修好的房屋裂缝、房屋透水、烟道漏烟串味、墙面或楼顶防水、卫生间和厨房防水等房屋质量问题 , 这些是开发商的责任 , 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
目前新建小区的物业公司大部分隶属开发商 , 不少业主把应由开发商负责的问题都记到物业公司的账上 , 认为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 。 换句话说 , 不管是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还是其他物业公司 , 都不承担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 。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 , 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 , 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
保修期内 ,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 , 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 , 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此希望业主在遇到相关问题时 , 可以寻求物业帮忙协调解决 , 但心中一定要清楚 , 这些并不是物业权责之内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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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是业主您自己的事
另外 , 业主家里的门窗框、门窗把手坏了 , 水阀、水龙头坏了 , 开关坏了、电源短路了 , 座便箱浮球不好用 , 室内墙皮脱落了等等 , 这些分户以内的业主自用部分 , 维修也好 , 更换也好 , 都是业主自己的事 , 也不是物业公司的事 。
现在房屋的所有权是业主 , 所有权内的事(不包括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都该业主自己管 。 当然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 , 但要清楚这些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 , 而属于有偿服务范围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 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并不包括业主家中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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