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珠海一村民300多棵树被砍,索赔却遭败诉,法官道出原因!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珠海一村民300多棵树被砍 , 索赔却遭败诉 , 法官道出原因!
南都讯 因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300余棵高杆树木被斗门供电局清理 , 珠海市斗门区一村民将对方诉至法院 , 请求赔偿损失24万余元 。 近日 , 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 , 一审判决被告方不承担责任 。
300余棵榄仁树被砍伐 村民要求赔偿24万元
2018年9月12日 , 台风“山竹”即将登陆珠海 。 为防御台风 , 斗门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发布《关于尽快清除电力设施外部安全隐患的紧急通知》 , 要求各单位配合供电部门对影响电力线路安全的树障隐患进行清除 , 以保障电力线路安全 , 其中种植户陈某种植的300余棵榄仁树(落叶乔木 , 株高可达15米)也被列入清障范围 。
为完成清障工作 , 斗门供电局多次与陈某沟通 , 要求其修剪种植的树木 , 陈某则要求照价赔偿 , 否则不同意移除 。 经斗门供电局与陈某多次沟通协商 , 9月15日 , 陈某签订了《砍伐电力线路保护区树木确认书》 , 同意在当天以砍伐的形式进行清障 , 并对砍伐树木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进行确认 。 数月后 , 陈某将斗门供电局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斗门供电局赔偿其损失24万余元 。
斗门供电局“依法清障” 村民索赔无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 , 涉案高压线于2002年5月24日竣工 , 陈某则是于2005年至2006年期间种植了案涉树木 , 可以确定涉案树木是在涉案高压线建成后种植的 。 经现场勘察 , 在涉案高压线导线下方的土地上立有通告牌 , 牌上写明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范围及禁止实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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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插图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3条和第59条的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 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 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 ,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 , 应当予以砍伐 , 并不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 原告陈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种植树木 , 违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被告斗门供电局作为电力企业 , 根据斗门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发出的通知 , 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进行砍伐 , 依法有据 。 最终 ,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陈某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依据 , 不予支持 。 法院判决后 , 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
法官说法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 禁止在电力保护区范围内种植高杆植物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附近种植植物时 , 应了解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 , 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 本案中 , 供电局按斗门区三防指挥部的要求 , 在台风来临前依法砍伐在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 , 依法有据 , 因此无需补偿种植人 。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 禁止在电力保护区范围内种植高杆植物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附近种植植物时 , 应了解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 , 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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