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微信“僵尸粉”?法院判了!| 法治课( 二 )


其三 , 擅自使用他人控制的数据资源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应重点考察是否属于破坏性利用 。
网络经济是共生经济 , 网络平台所掌握的数据资源更多地具有开放性与共享性 , 如果其他经营者“搭便车”式地利用了网络企业所掌握的数据资源开展经营活动 , 只要不是对他人数据资源破坏性利用或有违法律规定 , 且能够给消费者带来全新体验的 , 一般不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
但本案中 , 两被告通过涉诉群控软件擅自收集、存储微信用户数据 , 势必导致微信用户对微信产品丧失应有的安全感及基本信任 , 减损微信产品对于用户关注度及用户数据流量的吸引力 , 进而会恶化两原告既有数据资源的经营生态 , 损害两原告的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 , 对两原告既有数据资源竞争权益构成实质性损害 , 两被告此种损人自肥的经营活动明显有违商业道德 ,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