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控”软件开发商被诉不正当竞争,被判赔腾讯260万

【微信“群控”软件开发商被诉不正当竞争,被判赔腾讯260万】因通过开发设置“群控”软件 , 帮助用户实现自动化、批量化操作微信发布消息、自动点赞等 , 浙江两家公司被告上法庭 。 2日 , 这一“群控”软件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在杭州宣判 ,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 赔偿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60万元 , 并消除影响 。
因为营销、推广等需求 , 一些微信用户出现了自动化、批量化操作账号的需求 , 例如朋友圈内容自动点赞、群发微信消息等 。
因此本案两被告开发、运营了“聚客通群控软件” , 利用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中运行 , 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提供“群控”服务 。
除了自动操作 , 该软件还可以监测、抓取微信用户账号信息、好友关系链信息等存储于其服务器中 。
对此 , 本案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妨碍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 , 损害了两原告对于微信数据享有的数据权益 , 构成不正当竞争 。
对此 , 两被告辩称 , 被控侵权软件突破了微信产品未实现的功能 , 属于技术创新具有正当性 , 并没有妨碍或破坏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 。 且用户社交数据权益应当归用户所有 , 用户享有个人数据携带权 , 其将个人数据选择以何种方式备份、存储与该数据控制者无关 。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被控侵权软件批量化操作微信、发布商业活动信息等 , 异化了个人微信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服务功能 , 给用户使用微信产品造成了明显干扰 , 同时影响微信平台的安全、稳定、效率 , 已妨碍、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与服务的正常运行 , 构成不正当竞争 。
关于数据权属 , 法院认为两被告虽然获得了经营性用户的授权许可 , 但存储、挖掘的数据并非经营性用户单方信息 , 还涉及微信平台中其他与之相关的微信用户数据 。
因此 , 法院认为 , 两被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 故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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