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资讯在线|信丰郭某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被罚10112元


近日 , 信丰县水利局收到网友反馈信丰县大塘镇万星村下赖屋(原万星砖厂)现在被人用着存放沙(现在每天加班加点洗)洗沙泥浆自己排出 , 导致屋场渠道都是泥浆和细沙的情况后 , 信丰县水利局高度重视 , 于当日派出水土保持执法人员前往大塘埠镇万星村洗沙点现场调查 。

民生资讯在线|信丰郭某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被罚10112元
本文插图
【民生资讯在线|信丰郭某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被罚10112元】

现场照片一

民生资讯在线|信丰郭某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被罚10112元
本文插图

现场照片二
调查得知信丰县大塘埠镇郭某某 , 扰动地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面积, 私自堆放河沙 。 违反了《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 , 应当进行治理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 , 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 , 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 根据本条规定 , 信丰县水利局向实施人郭某某提出以下整改要求:1、及时清理沟渠淤泥 , 恢复原有灌溉、排水功能;2、修建沉沙池、排水沟、河沙堆放地及临时弃土采取拦挡措施 , 防治水土流失;3、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共计10112元(根据赣价费字[1995]37号文件规定 , 按1元/㎡征收);4、限期清理河沙 , 并对该区域进行水土流失治理 。 以上问题整改于2020年6月30日内完成 , 逾期未完成治理的 , 信丰水利局将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 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 所需费用由行为实施人郭某某承担 。
来源:客家新闻网、微讯信丰
(赣州)
转载说明:本文转自《信丰那点事》 , 有任何问题 , 请联系作者删除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