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的结婚、离婚、必须离婚和不许离婚( 二 )
在古代中国 , 还有以下四个法定的离婚条件:一是先奸后婚的 , 必须离婚 。 唐代就有这样的规定 。 唐令规定:“先不由主婚 , 和合奸通 , 后由祖父母等立主婚已8后 , 先奸通事发 , 纵生子孙犹离之耳 。 ”二是“义绝”者 , 必须离婚 。 “义绝”是指夫殴、杀妻的尊亲属 , 或妻骂、殴、杀伤夫的尊亲属及欲害夫等行为 。 唐代规定 , 凡有“义绝”行为的 , 必须离婚 。 “诸犯义绝者离之 。 ”三是“和离”者 , 允许离婚 。 以上两种是强制离婚 , 即出现法定情况后 , 夫妻必须离婚 , 不可不离 。 “和离”则是夫妻双方因不相和谐而自愿离婚 。 唐代允许这类离婚 。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 , 不坐 。 ”以上三个条件均在不同程度上为唐后各代所袭用 。四是夫妻分居三年以上的 , 可以离婚 。 宋及以后的一些朝代有明文规定 。 宋代曾规定:“夫出外三年不归 , 亦听改嫁 。 ”此外 , 还有这样的实例:“林莘仲因事编管 , 而六年并不通问 , 揆之于法 , 字合离婚 。 ”明清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 “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 , 并听经官告给执照 , 另行改嫁 。 ”这四个条件是对“七出”的补充 , 其中主要是那些有明显违犯封建伦理纲常行为的夫妻必须强行离婚 , 目的是不让夫妻关系脱离封建伦理纲常 。
“七出”是中国法规定的主要离婚条件 , 因此对离婚的限制也主要针对“七出” 。 妇女在结婚后有“三不去”之一情况的 , 即使犯有“七出” , 丈夫也不可离婚 。“三不去”早在《大戴礼记·本命》中已有记载 , 内容是:“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 , 不去;与更三年丧 , 不去;前贫贱后富贵 , 不去 。 ”这些内容均为后代所接受 , 只是在语词的表达或顺序的排列上稍有出入 。 例如 , 唐代改为“虽有弃状 , 有三不去 , 一经持舅姑之丧 , 二娶时贱后贵 , 三有所受无所归” 。 唐后的法律对此改动很少 。当时的法律之所以规定“三不去” , 主要从伦理角度考虑的 。 “尝更三年丧 不去 , 不忘恩也;贱取贵不去 , 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 , 不穷穷也 。 ”丈夫要休有“三不去”情况的妻子 , 不仅休弃无效 , 而且还要受到制裁 。 唐代规定 , 妻子“虽犯七出 , 有三不去而出之者 , 杖一百 , 追还合” 。唐后搬用此规定 , 只是用刑有所减轻 。 明代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 , 杖八十 。 虽犯七出 , 有三不去而出之者 , 减二等 , 追还完聚 。 ”清代的规定与明代同 。古代婚姻法所作的离婚限制 , 在客观上对制约丈夫的离婚权有一些作用 , 但是极其有限 。这是因为 , 首先 , 受限制的只是部分情况 , 尚有一些离婚没有受到限制 。 其次 , 有些限制在形式上似乎是永久性的 , 实际上允许造成的事实却与离婚没有多大区别 。最后 , 限制的是离婚 , 但并没有限制丈夫娶其他配偶 , 因而丈夫通常对这种限制也不会在乎 , 他们可以通过娶纳其他配偶来满足自己的欲望 。 被遗弃的妻子的日子会更加难过 , 她们本来在家里的地位就很低 , 丈夫欲休而不成 , 定会恼羞成怒 , 更加穷凶极恶 , 使其生活雪上加霜 。可见 , 这种离婚限制对改善古代东方妇女处境的作用微乎其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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