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美女播财经|而且成本很高,为什么有些企业还乐此不疲?,财务造假其实很累

如果从三大报表来看 , 虚增利润都会造成资产负债表里的一项或多项资产虚增 , 同时利润表里的收入虚增或成本虚减 , 而现金流量表里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必须与其利润产生背离 , 虚增的利润越多 , 两者背离得就越厉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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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大家一个衡量企业实际现金流量偏离标准水平程度的指标 , 它就是现金流量偏离标准比率 , 等于经营性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摊销) , 一般这个指标应在1左右 。 有一家虚增利润的企业 , 该指标连续三年分别为-21%、-5.6%、36% , 这说明虚假的利润导致现金流量偏离现象很严重 。
假闲:上市公司的财报根本不能看 , 看了也不能信 , 我想大概只有一个数据没法做假 , 就是分红 。 我就不信 , 他能把分红1分说成1块 。 还能不让人发现!
马老师:是啊 , 总不能拿假币去分红吧 。 利润可以造假 , 现金可造不了假 。
我认为 , 如果一家上市公司长期存在经营性净现金流与其净利润相背离 , 可将会计期间从1年延伸至5年甚至10年 , 其经营性净现金流基本上应与净利润一致 , 如果还是背离很大 , 则可判断其存在财务造假问题 。
一般而言 ,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段繁多 , 常见的有虚构收入、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3种 , 比如万福生科和海联讯 , 都通过伪造合同、伪造收款流水以虚增收入 , 属于典型的收入类造假 。 据不完全统计 , 收入类造假案例中 , 至少还包括此前的银广夏(伪造合同、收款流水以虚增收入)、金亚科技(虚增收入、利润、货币资金等)、华锐风电(提前确认收入);成本费用造假则包括三峡新材(少结转成本 , 虚增利润)、南纺股份(少结转成本、少提坏账准备、骗取出口退税款)等 。
相约在海边--:等大家都知道造假 , 里面的大股东 , 和突击入股的权贵 , 都已经赚的盆满钵满 , 卖光股份 , 然后留下一滩烂泥给散户股民折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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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是的 , 虽然财务造假其实很累 , 而且成本很高 , 但由于其中的利太大 , 造假企业还是乐此不疲!
【楠美女播财经|而且成本很高,为什么有些企业还乐此不疲?,财务造假其实很累】在实际造假过程中 , 造假公司首先会根据相关的监管制度要求 , 设定出当年需要虚增利润的金额 , 再根据销售净利率等指标反推出需要虚增收入的金额 , 然后根据毛利率计算出虚增生产成本的金额 , 进而推导出虚假采购的金额;接着通过虚增资产的方式消化虚假毛利占用的资金;最后会将造假金额分解到每个月份 。
博格达之高维:何必说成这样 。。 混碗饭不容易 。。 何况给国家主动给税钱 。
马老师:所缴纳的税款能与财务造假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相比吗?就算康美药业在2016-2018年度造假这么猛 , 虚增的营业利润为20.72亿元 , 可推算出 , 康美药业在此三年期至少多交了3.52亿元的增值税、5.18亿元的所得税 , 因财务造假多交了8.7亿元的税款 , 但与其股价上涨以及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贷款累计融资803.93亿元的巨额利益相比 , 这点税款又算得了什么 。
目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存在很大的隐蔽性 , 即它会通过成立表面上看起来非关联公司 , 让它们扮演“真实”的客户和供应商进行造假 。 客户与供应商是“真实”的 , 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上市公司与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真实”的经济业务往来 , 伪造“真实”的资金流 , 真实的原始凭证 , 搞假账真做 , 达到同时虚增收入、资产的目的 。 这种造假方式很隐蔽 , 所有的资金划转都是真实的 , 其毛利率非常稳定 , 每年收入、资产、利润增长速度也十分匹配 。 但如果沿着资金进出的轨迹追查 , 就会发现资金实际是在循环转圈 , 从体内循环到体外 , 再由体外循环到体内 。 在资金循环过程中 , 资金会不断流失 。
这种假账真做 , 虚构业务需要缴纳各种税费 , 如增值税、所得税、关税等 , 造假成本非常高 。 另外 , 为了保证业绩增长 , 需要虚增更多的收入和利润 ,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 , 除了提高资金周转的频率 , 更重要的是需要源源不断地补充更多的资金 。 因此 , 一旦实施虚构经济业务型财务造假 , 一旦没有更多的资金维持业绩增长的假象 , 当资金无以为继时 , 泡沫就会破裂 。 不是玩笑 ,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 税务局无论如何都是赢家 。
幸运的一棵小树:三大表做平了还真看不出来 , 这也就是股民的悲哀 。
马老师:确实是难以发现 。
企业的财务造假案例 , 很少是专业会计、审计机构事先核查出来的 , 大多是通过公司内部出问题 , 比如内斗 , 或者造假成本过高造成现金流枯竭 , 导致造假行为败露 。 关键是 , 旧《证券法》对财务造假处罚轻如鸿毛 , 因此 ,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屡禁不止 。
新《证券法》加大了处罚力度 , 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 , 提高至1000万元;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 , 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 , 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 。 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中介机构都将承担连带责任 , 处罚幅度也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 , 提高到十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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