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民法典十二谭之第十二谭:高空抛物将不再全楼买单

□主持人:河南法制报记者张杰
导言
曾经 , 从40楼飞出的一把菜刀将楼下停放的路虎车砸出一个大窟窿 。
曾经 , 从3楼落下的建筑垃圾夺去了从楼下经过的10岁男童的生命 。
……
高空抛物被大家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 而那些由此引发的悲剧更让我们不忍回忆 。
民法典将高空抛物列入违法行为 , 经过细化和完善后的规定直指高空抛物、坠物“调查难”“取证难”等“老大难”问题 , 解决了不少曾经的法律困惑 。
法条援引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高空抛物民法典十二谭之第十二谭:高空抛物将不再全楼买单】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 ,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 查清责任人 。
网友、群众说
@深谷可为陵:终于有相关法规了 。 高空抛物真的太危险了 。
@candy姐妹花:支持 。 最重要还是要管好自己的孩子和家人 , 严肃告知高空抛物的危害 。
@心理医生常向东:这样的个案并不少见 , 希望法律能很好地保护受害者!
■专家释法
民法典明确高空抛物违法
“发生在2000年5月11日的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至今依然历历在目 。 郝某在自家楼下被楼上掉下来的烟灰缸砸中 , 住院5个月 , 险些成为植物人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莉说 , 与侵权责任法相比 , 即将于明年起实施的民法典增加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禁止性规定 , 明确告诉我们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不仅是不文明行为 , 更是违法行为 。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张峣解释 , 不文明行为是行为人作出的有违公共道德、有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 而违法行为则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 ,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 从明年1月1日零时起 , 在民法典正式生效的那一刻 ,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就算是被法律彻底盯上了 。
新增追偿规则有望破解“连坐”局面
在“烟灰缸案”中 , 由于无法确定烟灰缸是哪一户抛下的 , 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可能性的22家住户全部起诉至法院 , 最终法院判决每户承担8101.5元 。
该案的判决依据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 , 对于无法查明侵权人的高空抛物致害案件责任承担问题:“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
张峣介绍 , 在审判实践中 , 这类案件确定被告的难度确实很大 , 同时绝大多数被告既没有主观过错 , 也没有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 , 只因无法提供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证据 , 从而被判决承担责任 。 于是 , 很多被告对判决不认可 , 也不愿主动履行判决结果 。 民法典中新增的追偿规则 , 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 , 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有望解决此类“连坐”问题 。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民二庭法官李剑认为 , 民法典不仅明确了在判决后确定实际侵权人情形下 , 没有过错但承担了赔偿义务的业主依法维权的途径 , 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案由适用的困惑 。
物管机构防范义务被列入法律条款
法律的完善和进步 , 让受害人能尽可能地得到应有的赔偿或补偿 , 然而 , 人们更希望高空抛物、坠物伤人案件不再发生 , 所以做好预防工作尤为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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