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跑团|扬州首例!宝应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结果……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扬州首例!宝应法庭上作虚假陈述 , 结果……
有些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无关紧要?
有些人以为在法庭上说谎就可以瞒天过海?
大错特错!
要知道 , 为达非法目的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
非但难以“胜诉”
还会收到法院的“罚单”
日前 , 宝应法院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 , 对其罚款5万元 , 惩戒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行为 。 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 , 扬州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
宝应跑团|扬州首例!宝应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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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 原告乔某诉至法院 , 要求被告耿某偿还借款 。 庭审中 , 原告乔某称被告耿某向自己借款30000元 , 至今未有偿还 。 而被告耿某却提供了三张转账记录截图 , 证明其已经偿还乔某12800元 , 尚欠17200元 , 对此 , 乔某予以否认 。 经承办法官查明 , 耿某所转账的收款账户为案外人张某某所有 , 耿某称该账户为原告乔某提供 , 自己与张某某并不相识 。 而乔某则称自己虽认识张某某 , 但该卡并非自己使用 , 且自己与张某某间无经济往来 , 对被告耿某转至张某某银行卡的12800元是偿还其借款的陈述不予认可 。
因耿某提供的转账记录中只有张某某的姓名及江苏银行卡号后四位 , 查询张某某的身份信息成了难题 。 若张某某的身份信息查询不到 , 那么银行流水也无从查起 。 因此 , 承办法官与乔某进行谈话 , 告知其根据法律规定 , 法院有权向其调查取证 , 其不得拒绝 , 乔某最终提供了张某某的联系方式 。
经与张某某电话沟通 , 张某某称其名下仅有一张江苏银行卡 , 该卡去年即交乔某使用 , 但不肯提供其住址信息 。 承办法官将与张某某的通话内容告知乔某 , 并向其释明 , 如作虚假陈述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 但乔某依然坚称该卡并非其使用 , 账号也并非是自己提供给耿某的 。
承办法官后又通过大数据系统、公安系统 , 多方走访后最终找到了张某某身份证号码 , 并调取了该账户银行流水 。 流水显示 , 该账户仅与乔某名下的银行卡有转账往来 , 被告举证的三笔转账 , 到达张某某账户后立马又被转至乔某的银行卡 。
面对如此铁证 , 乔某依旧采取拒不承认的态度 。 承办法官认为 , 乔某虚假陈述 , 不仅影响了案件审理期限 , 还扰乱诉讼秩序 , 浪费司法资源 , 损害司法权威 。 为构建诚信诉讼环境 , 增强司法公信力 , 宝应法院对乔某处以50000元的罚款处罚 。
那么
虚假陈述主要有哪些表现呢?
审判实践中 , 当事人虚假陈述 , 主要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以及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 。 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施行 , 有利于规范民事诉讼秩序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增强司法公信力 , 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 。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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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 ,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 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 ,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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