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原创:走私案件中亲属协助警方抓获同案犯是否构成“立功”?亲属协助警方抓获走私同案犯是否构成“立功”( 二 )


上诉人吕某 , 原审被告人张某、钱某、张某学违反国家海关监控 , 从缅甸联邦共和国走私国家禁止进品的物品 , 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 , 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
吕某|原创:走私案件中亲属协助警方抓获同案犯是否构成“立功”?亲属协助警方抓获走私同案犯是否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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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缉私律师张严锋提示 :走私案件时间轴

张严锋走私案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亲属协助警方抓获走私同案犯是否构成“立功”
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中规定 ,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 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 , 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 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 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 , 必须经查证属实 , 才能认定为立功 。 审查是否构成立功 , 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 , 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 , 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
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
本案中 , 同案犯张某系经侦查机关及被告人吕某的妻子联系而到案 , 并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 因此法院依法不予认定立功是合理的 。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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